對於欠稅的人,國家如何保全?
問題摘要:
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規定,使欠稅保全措施既有法律依據,又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機關執行時須遵循法定程序,欠稅人亦得依行政救濟及法院程序主張權益,確保行政保全措施之正當性與公平性。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及內政部移民署共同協作,透過限制出境、假扣押、通知主管機關及財產凍結等方式,構建完整欠稅保全制度,保障國家稅收,維護財政秩序,並有效防止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逃避應繳稅款或轉移財產的行為,落實稅收徵管與行政執行之整合運作,確保稅收依法徵收並維護納稅公平,實務上亦提供欠稅人透過繳納欠稅、提供擔保或行政救濟解除限制出境及保全措施的途徑,使欠稅保全制度在保障國家利益與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財政秩序及社會正義之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對於欠稅人的保全措施,主要依據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行政規範,目的在於確保納稅義務人履行應納稅款的義務,避免欠稅逃避及財產轉移造成稅收流失。
在實務上,納稅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達法定金額,稅捐稽徵機關得採取限制出境、假扣押、通知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財產處分等措施,這些措施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個人欠稅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負責人則以一百萬元以上為基準,且計入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項目,合計達標準即可實施相關保全程序。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對納稅義務人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並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辦法明文規定欠稅逾法定繳納期限未繳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若單計或合計達一定金額,財政部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措施與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3項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範相輔,前者針對欠稅人或公司負責人,後者則規範行政執行處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或其他措施,以保障執行效力。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財產實施保全,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為營利事業,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
若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稅捐稽徵機關可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財產,並免提供擔保,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則不在此限。相當財產擔保包括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政府發行可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值計值、銀行存款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現、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以確保欠稅款能被有效抵繳。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欠稅人或公司負責人逃避履行納稅義務,實務上常見於房屋稅、地價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欠稅案件,而非一般貸款或信用債務。
對公司而言,欠稅可能因清算程序未完成、解散未依法申報,或清算後仍有未核課稅款而形成責任累積,為避免負責人出境規避責任,財政部可依規函請內政部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對象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單計或合計,個人若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若達二百萬元以上,即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對欠繳稅款提出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限制出境之欠稅額標準則調高至個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三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前二項規定者,財政部不得函請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及移民署實施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若在限制出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五年;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標準;四、欠稅之公司組織依法解散清算且無剩餘財產可抵繳欠稅及罰鍰;五、欠稅人就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除限制出境外,稅捐稽徵機關得對欠稅人採取假扣押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以防止財產轉移逃避稅款。對欠稅公司而言,稽徵機關可通知主管機關限制減資、註銷登記或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確保稅款徵收效力。
假扣押聲請不需提供擔保,除非欠稅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擔保物包括黃金、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變現容易財產,並需無產權糾紛。稅捐稽徵機關在實務上,對欠稅人除採取限制出境與假扣押措施外,亦可通知金融機構限制其開立支票、轉帳或設定其他交易限制,並可透過電子稅務系統即時掌握欠稅人財產情況,以利後續執行。
限制出境及財產保全措施之運作,需經法院裁定或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程序執行,確保程序合法性及欠稅人救濟權益。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前,應確認欠稅金額及是否已提出行政救濟,並依規定辦理,避免濫用限制措施。對於已提出行政救濟之欠稅人,限制出境需待救濟程序終結且金額達標準才可實施。假扣押與限制出境措施相互配合,以保障稅收徵收效力,防止欠稅人逃避責任或轉移財產,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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