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支付命令,可別放著不理它!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雖然是債權人有效催收債務的工具,但對債務人而言,若掉以輕心或誤認為是詐騙而不處理,可能直接導致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並查封財產,尤其在現行制度下,債務人未及時反應就等於自動放棄最直接、最便宜的防禦機會。因此,最佳的應對原則是收到後先查證,再在期限內異議,讓爭議進入實質審理程序,避免因程序消極而陷入被動執行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所設計的一種迅速簡便債權實現方式,依第508條第1項規定,凡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制度目的在於讓法院先形式審查債權人的聲請資料,直接發出命令催促債務人履行,而不經開庭審理,以節省司法資源與訴訟成本,尤其適用於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金錢債務案件。
依第511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必須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如有對待給付者應載明已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及法院名稱,並附具能夠釋明債權存在的文件,如借據、契約、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繳納500元裁判費後,由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依第512條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依第516條第1項規定,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只要在書狀中載明案號並表示不同意命令內容,即可使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依第519條失去效力,聲請視為提起訴訟或調解,案件即轉入通常程序或調解程序繼續處理。
若債務人逾期未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依第521條第1項確定並具有執行力,債權人即可持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拍賣不動產,扣押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由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屬形式審查,不會先調查債權真偽,因此實務上確曾發生不肖之徒持不實文件聲請支付命令,利用債務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取得確定命令,進而聲請執行的情況。債務人若錯過20日不變期間雖然仍可依第521條第3項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聲請提供擔保要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但此時除須負擔裁判費與擔保金,程序上也將陷入被動,且在訴訟確定前已經承受財產遭查封的風險。
因此,收到支付命令後的第一步,不是置之不理,而是立即確認真偽,正規的支付命令應載有法院名稱、案號、承辦股別、核發日期、司法事務官姓名與法院關防印信,內容會明確載明應清償金額、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及20日異議期間,若有疑慮可立刻向法院服務中心或承辦股電話確認。一旦確認是真正的法院文書,即使自認並無該債務,也應在20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命令確定,因為異議並不需附具理由,可以先阻止執行名義成立,日後再於訴訟中提出抗辯與證據主張。
若因送達地址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文書由同居人、家人或大樓管理員代收時未及時轉交,導致超過異議期限,救濟途徑就僅剩確認之訴與停止執行聲請,程序成本與風險都將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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