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送達地址,明確記載請求金額或數量,敘述債務發生的原因事實(如借款契約簽訂經過、給付期限屆至未還款情形),同時檢附相關釋明證據文件影本,例如借據、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帳款往來明細等,以利法院審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的重要設計,目的在於讓債權人於符合特定條件下,能以簡便、低成本且迅速的方式,取得可供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審理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若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即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第512條進一步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即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因此此制度的特色之一,即在於核發時法院僅為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實質爭點調查,以節省司法資源並加快處理速度,避免將沒有實質爭議的案件納入通常訴訟程序。

 

由於支付命令屬於特定範圍的金錢債權救濟工具,因此僅能適用於三種標的型態:其一為給付金錢,例如貸款、貨款、服務費、租金等;其二為其他代替物,指可替代金錢履行的物品,如銀行定存單,但不包括特定物的交付請求,例如要求交付特定編號車輛即不屬之;其三為給付有價證券之一一定數量,例如某公司股票若干張。

 

若不屬於上述三種類別,則必須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處理。由於金錢給付請求在民事糾紛中最為常見,因此支付命令制度在實務上相當受到債權人青睞。聲請支付命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有對待給付者,應敘明已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以及管轄法院名稱,並且須釋明請求之依據。

 

因此,聲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送達地址,明確記載請求金額或數量,敘述債務發生的原因事實(如借款契約簽訂經過、給付期限屆至未還款情形),同時檢附相關釋明證據文件影本,例如借據、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帳款往來明細等,以利法院審查。

 

管轄法院的選定原則上以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聲請前應先確認正確的管轄區域,以免送錯法院遭裁定駁回並喪失已繳納的裁判費。

 

聲請時須繳納規費,每件500元,若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獨立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依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500元;但若係連帶債權關係,則按一件計收。遞狀時須附足夠繕本,數量為兩造當事人合計人數加三份。法院受理聲請後,若形式審查認為符合第508條至第511條的要件,即會核發支付命令,並將裁定送達債務人與債權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者,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一旦提出,依第519條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案件隨即進入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依第521條支付命令即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包括查封不動產、扣押存款、扣薪及變價動產等。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命令確定後並不具備既判力,債務人仍可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執債務,但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已可動用國家強制力進行財產扣押,因此若債務人確有異議,應把握20日不變期間提出。由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並不開庭、不調查事實,因此聲請人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債權關係真實存在且有足夠釋明資料,否則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債權人仍須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聲請人應注意債務人送達地址的正確性,因為支付命令無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必須有具體明確的送達處所,通常法院會要求聲請人提供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以確保送達成功。

 

若送達三個月內未完成,依第515條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綜合而言,聲請支付命令的流程為:一、確認債權性質符合第508條的適用範圍;二、準備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釋明文件;三、確認管轄法院並繳納500元裁判費,附足繕本遞交聲請狀;四、等待法院形式審查及核發支付命令;五、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觀察20日異議期間,若無異議則取得確定證明書;六、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此制度的優點在於迅速、簡便、成本低且無須開庭,缺點則是欠缺既判力且須具體掌握債務人資訊,因此適合用於案情簡單、債務人消極應對的金錢給付案件,債權人只要在聲請前做好完整準備,即可有效利用支付命令制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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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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