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支付命令把錢要回來?
問題摘要:
雖然支付命令制度方便快捷,但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案件仍須進入通常訴訟程序,時間與成本將大幅增加,因此在選擇此途徑前,應評估債務人可能的反應及送達成功的機率,並在送達過程中確保有人能代收法院文書並立即通知,以免錯過異議期限造成程序不利,綜合運用以上程序與注意事項,便能有效運用支付命令制度,將債權迅速轉化為具備強制力的執行名義,透過強制執行將款項要回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規定的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並取得執行名義的法律途徑,適用於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的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權符合金錢確定性且可特定化,債權人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通常管轄法院為債務人的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時應依第511條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及對待給付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及法院名稱,並釋明請求的理由。
聲請時須檢附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發票等,以便法院形式審查請求是否合法,聲請狀需附足夠的繕本,數量為兩造當事人人數加三份,例如一名債權人對一名債務人聲請,則需附五份繕本,裁判費採定額制,每件500元,若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按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500元。
法院收到聲請後,依第512條會不訊問債務人直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後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案件轉入通常程序或調解程序進行審理;若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即可憑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因此支付命令制度的優勢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速度較快且無需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但前提是債務人未提出異議。
為確保程序順利,債權人在聲請前應確認債務人的最新送達地址,必要時檢附最新戶籍謄本,以避免因送達失敗影響程序進行;同時須確保請求金額與事實基礎明確具體,並備齊證據文件,避免因釋明不足而遭法院依第513條裁定駁回。
支付命令確定後,若債務人仍未履行,債權人可持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可用於查封不動產、扣押存款、扣薪、扣押動產等各種執行措施,且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原則上執行不因異議或其他救濟停止,除非法院裁定停止並要求提供相當擔保,因此債權人在掌握執行名義後即可迅速啟動執行程序,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
此外,聲請支付命令時,若存在對待給付(例如交付貨物換取價金)應敘明已履行,以免因履行未完成而不符核發要件;另外要注意時效問題,金錢債權有一定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將喪失勝訴權,支付命令制度並不會延長原債權的存續期間。
最後提醒,雖然支付命令制度方便快捷,但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案件仍須進入通常訴訟程序,時間與成本將大幅增加,因此在選擇此途徑前,應評估債務人可能的反應及送達成功的機率,並在送達過程中確保有人能代收法院文書並立即通知,以免錯過異議期限造成程序不利,綜合運用以上程序與注意事項,便能有效運用支付命令制度,將債權迅速轉化為具備強制力的執行名義,透過強制執行將款項要回來。
-債務-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