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應按人頭數加計?
問題摘要:
判斷裁判費是否依人數增加,關鍵不在於形式上的當事人人數,而是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屬於同一原因事實以及是否構成連帶,原因事實相同且具有連帶性質的,視為一件案件收取一次500元裁判費;反之,若係多個獨立債權或債務僅在同一聲請狀內合併提出,仍須分別計算裁判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制度下,對於金錢或可得易以金錢之給付的請求,債權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作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一種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500元,這個金額是立法者為簡化督促程序而採定額收取的結果,但在實務上,當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人或債務人不只一人時,是否裁判費就要依人數按比例增加,並不是單純看人頭數,而是必須依據債權債務間的法律關係與事實基礎來判斷。支付命令的裁判費計算,是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每一次聲請為基準,也就是說,只要屬於同一件聲請事件,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源於同一原因事實,並且在法律上屬於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則不會因為當事人一方有多位成員而按人頭數分別計算裁判費。
例如,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對損害賠償負有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即使債務人有兩人,因為該債務是基於同一侵權行為事實所生,且屬於連帶債務,所以整體案件僅需繳納500元的裁判費;同理,如果債權人有兩人且兩人的債權基於同一合同或侵權事實而產生連帶債權,向同一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也僅需繳納500元裁判費。
然而,如果數名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雖然在形式上共同聲請,但各自的債權是獨立存在、互不影響的,例如三位債權人各自與同一債務人簽訂不同的借款契約,或者三位承包商分別與同一業主有不同的工程價金請求,雖然債務人是同一人,但因各債權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且不構成連帶債權,則應視為三件不同的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就須按債權人數計算,每位債權人各500元,共計1500元。同理,如果同一債權人對數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且這些債務人各自的債務獨立存在、不具連帶關係,例如同一公司分別與三名自然人簽訂不同的借貸契約,則雖然債權人只有一人,但債務人是三人且債務並非同一原因事實,則視為三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應為1500元。
由此可知,判斷裁判費是否依人數增加,關鍵不在於形式上的當事人人數,而是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屬於同一原因事實以及是否構成連帶,原因事實相同且具有連帶性質的,視為一件案件收取一次500元裁判費;反之,若係多個獨立債權或債務僅在同一聲請狀內合併提出,仍須分別計算裁判費。
實務上,法院在審查支付命令聲請時,會依聲請狀中所載事實及法律關係判斷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與連帶關係,因此債權人在聲請時應明確敘述債務人間或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若為連帶責任須清楚指出其連帶事由(如契約條款、法律明文或侵權行為等),以避免法院誤認為係多個獨立請求而要求補繳裁判費。這樣的規劃不僅可正確計算費用,也能確保程序效率,避免因補費而延遲核發支付命令。
-債務-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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