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不肖之徒以支付命令為詐取財物?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防範之道包括:一、保持個人戶籍資料與實際居住地一致,減少送達風險;二、收到任何法院文書立即確認真偽與內容;三、如屬不實債權,務必在20日內提出異議;四、對於陌生的金錢往來或合約糾紛,應留存所有交易紀錄與證據,以便在必要時立即反駁;五、對長期未居住的設籍地,應委託可信賴的人代為注意法院或公文送達情況;六、若懷疑自己遭遇惡意支付命令,可同時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報警處理,避免財產遭執行。此外,也應理解法院對支付命令採形式審查,不會實質調查債權真偽,因此不肖之徒可能藉此漏洞行騙,債務人唯有主動防範與及時行動,才能避免因程序不熟悉而成為詐騙受害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近年來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程序詐取財物的案例時有所聞,因為支付命令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的一種裁定性處分,依第512條規定,法院在審查債權人的聲請時,並不會事先訊問債務人,也不要求債權人提出完整的舉證,只要形式審查認為符合第508條至第511條的要件,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這種「先核發、再異議」的制度雖有助於真正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但也可能被不肖之徒利用,假藉不實的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在20日的不變期間內沒有收到或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依第521條規定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債權人便能持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且後續救濟困難。

 

防範的第一步是辨識支付命令真偽,正規的支付命令會有明確的法院名稱、案號、承辦股別、核發日期、核發人姓名(通常是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法院關防印信及附記欄等,內容通常載明債務人應在送達後20日內清償特定金額及利息並支付督促程序費用,否則需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命令確定並具確定判決效力,若收到文書無法判斷真偽或有疑義,應立即向法院服務中心或承辦股查詢確認。

 

第二步是確認債權是否真實存在,若根本不存在所載債務或金額有誤,應在送達後20日內依第516條向發命令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只需具狀表示對全部或部分命令有異議即可,法院依第519條會使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並將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進入正式程序審理,逾期提出異議或未依法提出,法院依第518條會裁定駁回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屆時雖可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但必須自行舉證且需面對已啟動的執行程序,救濟難度與成本會大幅增加。

 

第三步是重視送達機制,依第137條,法院文書可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若本人不在場,可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使是大樓管理員或家人代收也屬合法送達,不會因對方未轉交或未告知而影響送達效力,因此若設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應定期查看設籍地是否有法院文書寄達,或與代收人保持聯繫,避免因未及時收到而錯過異議期限。

 

實務上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後,法院經常會以公文命債權人提出即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以該戶籍謄本所示之債務人地址為送達,故如債務人實際住居所與設籍處所非屬同一處,須特別留意設籍處所有無大廈管理員或家人代收法院文書之情形,以免發生逾法定救濟期間之情事,以致喪失依法救濟之機會。常有債權人(不論是否為真正債權人)即利用前述債務人實際住居所與設籍處所非同一之情形,以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再憑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此,防範之道包括:一、保持個人戶籍資料與實際居住地一致,減少送達風險;二、收到任何法院文書立即確認真偽與內容;三、如屬不實債權,務必在20日內提出異議;四、對於陌生的金錢往來或合約糾紛,應留存所有交易紀錄與證據,以便在必要時立即反駁;五、對長期未居住的設籍地,應委託可信賴的人代為注意法院或公文送達情況;六、若懷疑自己遭遇惡意支付命令,可同時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報警處理,避免財產遭執行。此外,也應理解法院對支付命令採形式審查,不會實質調查債權真偽,因此不肖之徒可能藉此漏洞行騙,債務人唯有主動防範與及時行動,才能避免因程序不熟悉而成為詐騙受害者。

-債務-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審查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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