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獲准,法院要求五日內提出相對人戶籍本,如何提出?
問題摘要:
若聲請人僅知曉債務人的姓名,但不知其身分證字號或戶籍地地址,戶政事務所可能因無法確定人別而拒絕提供,此時可先透過其他途徑取得相對人的完整資料,例如透過債務契約、交易文件、先前往來信件或其他公共紀錄確認,若仍無法取得,可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求法院依職權函調相關資料,取得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謄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金錢請求糾紛中,債權人除了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外,還可選擇相對快速且程序簡便的支付命令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專屬債務人為被告,並依相關管轄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時依第511條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及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及法院名稱,並須釋明請求的理由與證據,若聲請內容不符第508條至第511條的要件,或法院認為債權人的請求無理由,依第513條法院將以裁定駁回或僅就部分駁回。
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獲准後,法院會製作支付命令裁定書送達予聲請人,然而聲請人會發現裁定書下方通常會有紅色或藍色印章加蓋的附註字樣:「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這是法院在支付命令程序中常見的附帶命令,其目的是確保支付命令能合法有效送達給債務人,相對人即是債務人,支付命令必須經合法送達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將無法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要求聲請人提供相對人的最新戶籍謄本,是因為若債務人在國內設有戶籍,法院原則上會先向戶籍地送達,若有陳報其他送達地址則會另行送達,透過戶籍謄本可以確認債務人的正確地址,避免送達失敗。
雖然法院本身可透過內部系統調閱戶籍資料,但基於司法院政策或作業流程,實務上仍要求聲請人自行檢附,否則程序可能因此延宕甚至遭撤銷支付命令。至於如何取得相對人的戶籍謄本,依戶籍法規定,聲請人可持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正本與一份影本,到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並填寫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時必須載明用途及法律依據,支付命令正本即為合法用途的證明。
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附聲請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託書。需要注意的是,戶籍謄本分為「全戶」及「個人」二類,全戶謄本可顯示該戶全部成員及動態記事,個人謄本則僅顯示特定當事人的資料,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不省略的版本,以避免送達對象資料不完整。
此外,若聲請人僅知曉債務人的姓名,但不知其身分證字號或戶籍地地址,戶政事務所可能因無法確定人別而拒絕提供,此時可先透過其他途徑取得相對人的完整資料,例如透過債務契約、交易文件、先前往來信件或其他公共紀錄確認,若仍無法取得,可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求法院依職權函調相關資料,取得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謄本。
當取得最新戶籍謄本後,聲請人需依程序向法院陳報,通常以「民事陳報狀」方式進行,內容須載明法院名稱、案號、承辦股別、當事人姓名及陳報事項,並檢附戶籍謄本作為附件,寄送或親自送至法院收發室或承辦股均可,陳報狀範例可自司法院書狀範例網頁下載並依案情填寫。依送達規定,法院收到戶籍謄本後會依據謄本上記載之最新住址進行送達,若住址變更導致第一次送達失敗,法院可能再次命聲請人提供更新後的資料,因此債權人應確保所提供謄本的時效性與完整性。
在時效上,法院要求五日內提出戶籍謄本的命令並非任意期限,若逾期不提出,可能導致支付命令程序中止或撤銷,影響債權人權益,因此應立即辦理。實務上有債權人因延誤提供戶籍謄本,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確定,債務人轉移財產後再行執行已無財產可供拍賣,顯示送達階段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為債權人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的有力工具,但程序上仍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尤其在送達部分,必須配合法院提供確實資料,以避免因送達瑕疵而影響整個執行程序的進行,因此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前,宜先行掌握債務人完整且最新的身分與住址資料,以加速法院作業並提升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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