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應表明事項?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應表明的事項包括當事人及法院、請求標的與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並最好檢附相關書證。此制度兼具簡便、迅速、省錢之優點,為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法律途徑之一,惟仍需精確掌握表明事項的要求,方能確保聲請成功並在必要時順利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特別規劃的一種債權實現程序,其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債權人一個快速、簡便且低成本的途徑,能夠在無須冗長訴訟程序下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執行名義,以保障交易秩序與債權實現。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必須表明若干事項,其要件性質具有形式審查的特徵,法院僅就聲請狀所載事項與書證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涉及實體上有無給付請求權存在的判斷,與通常訴訟判決須經言詞辯論調查證據有所不同。
就應表明事項而言,第一,當事人與法院。債權人必須明確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或送達處,以及受理之法院,通常以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若債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應記載名稱與代表人。當事人若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亦應載明。
第二,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支付命令僅限於金錢給付、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給付,因此聲請人必須明確記載其所請求之具體數額及標的。例如:請求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或請求交付股票一千股等。若涉及利息,應明確記載起算日與利率。數量必須確定,否則法院將不予核發支付命令。
第三,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應簡要敘明請求之原因,例如基於借貸契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因票據、本票裁定等所生之債權。原因事實不必過於繁複,只需足以表明債權存在的基礎即可,但若完全欠缺理由,法院將駁回聲請。
第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聲請人應明確向法院表示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清償債務。此一陳述雖屬形式要件,但卻是支付命令聲請之核心。
第五,書證。雖然支付命令程序係形式審查,法院不會像訴訟般調查證據,但聲請人仍應提出基本書證,例如借據、匯款紀錄、發票、契約書、對帳單、票據等,以便法院審酌有無形式上之請求基礎。實務上若未檢附任何書證,法院可能駁回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立法意旨,即在於簡化債權人聲請的程序,避免過度嚴格的舉證責任阻卻制度之運作,但同時要求基本的表明事項,以保障債務人知悉其應負擔的給付義務。再者,支付命令核發後的效力也與表明事項緊密相關。
若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之財產如薪資、存款、不動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以實現債權。反之,若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案件即移由法院轉為通常民事訴訟程序,雙方須進行言詞辯論與舉證攻防。
支付命令制度之特色,在於成本低廉,無論聲請金額大小,聲請費用均為新台幣五百元,遠低於訴訟費。程序亦相對簡便,法院通常於一個月內核發支付命令,無需開庭審理。由於支付命令僅進行書面審查,債務人如有爭執,完全可透過提出異議來保障其程序權益,因此兼顧了債權人之迅速受償需求與債務人之防禦權。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實務亦一再強調,支付命令僅屬形式審查,並非對債權存在與否作實質判斷,例如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審查,與判決之實質審理有別。
蓋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亦即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與判決之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換言之,支付命令本質上是「有條件的執行名義」,債務人若不爭執即確定,若有爭執即回歸訴訟。從制度運作角度看,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特別注意表明事項的正確性與完整性,若當事人記載錯誤或住所不明,將導致送達困難,甚至使支付命令無法發揮效力。另就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若記載過於籠統,亦可能遭法院駁回。故債權人在聲請時,善用存證信函、律師函或契約書等資料,以增加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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