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需要什麼證據?只有對話紀錄或匯款紀錄夠嗎?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不必提出足以完全證明債權存在的嚴格證據,只需提出足以釋明其請求非虛構之資料即可。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借據、本票、對話紀錄、銀行匯款紀錄、現金收據等。即便僅有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通常已足夠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審查標準較低,僅需達釋明程度。然而若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案件將轉入通常訴訟,債權人仍須依訴訟舉證責任提出完整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通常訴訟的舉證標準截然不同,債權人應依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何種方式,並注意收集證據的完整性,以備日後可能進入訴訟時仍能勝訴。

 

律師回答:

關於聲請支付命令需要什麼證據,以及僅有對話紀錄或匯款紀錄是否足夠,首先必須說明支付命令的性質。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一部分,依第508條規定,凡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時,得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此種程序不經言詞辯論,也不先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法院僅依債權人單方提出的聲請狀與附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若認符合法定要件,即得裁定核發支付命令。

 

由於程序如此簡化,法律要求債權人必須「釋明」其請求,而非達到「證明」程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請求原因事實、已履行對待給付的情形,以及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之聲明,且債權人之請求應予釋明。所謂「釋明」,並非嚴格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僅須使法院初步認為債權人所述並非憑空捏造,約略有可信性即可,若以量化來說,大約只要達到五成左右的可能性。

 

相對地,「證明」則是進入通常訴訟程序時所需達到的程度,必須令法院對事實存否產生高度確信,舉證力道需達七成甚至八成以上,才足以使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換言之,在支付命令聲請程序中,法院並不會要求債權人完全證明債權存在,只要提出一些資料足以佐證請求可能有理由,法院即會准許核發。以常見的借貸糾紛為例,若走通常訴訟,債權人需證明雙方間確實存在借貸契約(如借據、本票、書面協議、明確承諾的訊息紀錄),並證明債務人已實際收受借款(如匯款單、提款證明、現金收據),且債務人未能證明已返還借款,法院才會判決債權人勝訴,這是「證明」的要求。

 

然而若僅是聲請支付命令,標準就較寬鬆許多,只要能讓法院相信不是空口無憑即可。例如一份銀行匯款紀錄,顯示債權人曾將款項轉入債務人帳戶,即能構成「借款交付」之初步釋明;若另有對話紀錄,顯示雙方談及「借錢」、「還款」等字眼,亦可作為「存在借貸關係」之釋明。兩者搭配提出更具說服力,但即使僅有其中之一,也通常足以使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5號民事裁定)

 

實務上,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審查採取從寬態度,債權人提出的證據僅須足以釋明請求非虛構即可,不必達到訴訟中完全舉證之程度。也就是說,即便僅有匯款紀錄,法院也會認為可能存在借貸事實,而發給支付命令。

 

對話紀錄若能清楚顯示債務人承認借款或承諾還款,也具有釋明效果。

 

當然,證據越多越完整,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可能性就越高,例如借據加匯款紀錄的組合,幾乎無庸置疑。但就程序要件而言,單一證據如銀行轉帳紀錄,或完整的對話截圖,只要內容真實具體,法院即可核發支付命令。

 

另一方面,為避免債務人權益受過度侵害,法律設計異議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只需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不必附帶理由,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轉為通常訴訟程序,由法院全面審理債權是否存在。

 

換言之,即便法院基於單一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若主張該款項是贈與、借款已清償或另有其他原因,也可以透過異議使案件進入完整審理。因此,支付命令制度在設計上偏重債權人利益,確保其可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但同時也保留債務人救濟空間,避免程序過於偏頗。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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