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支付命令異議了,然後呢?
問題摘要: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果,就是阻止支付命令自動確定,讓債務爭議回到正常的訴訟程序,由法院全面審理。但異議並不代表債務人免除了債務責任,若債務屬實,最終仍會被判決清償,還可能增加利息與訴訟費用。異議真正的功能,是爭取時間、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利,以及避免因錯誤或不合理的支付命令直接生效而遭執行。債務人若有合理抗辯或正在進行更生清算等程序,異議是必須採取的行動;但若只是單純逃避,則只是延遲,無法解決問題。因此,債務人面對支付命令時,最重要的是冷靜分析自身債務狀況,妥善運用異議權,同時積極尋求調解、和解或其他債務清理途徑,才能真正化解危機。債務人在已聲請更生的情況下,若仍收到支付命令,最重要的是必須在二十天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且清楚明示自己已進入更生程序,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爭取法院暫緩處置,或者將案件轉入通常訴訟程序,由更生法院集中處理。切不可因為誤以為已聲請更生就能自動排除銀行的強制執行,而忽視支付命令,一旦錯過期限,支付命令確定,對債務人權益將造成極大損害。至於日後是否需要改申請清算或採取其他替代方案,則必須審慎評估財務狀況、法院態度及程序時程,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情呢?這是許多債務人在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時最常冒出的疑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付命令是一種簡便快速的督促程序,設計的目的在於讓債權人可以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就能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然而法律也賦予債務人相對的權利,就是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這個「二十日異議期間」是一個相當重要的關卡,只要債務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去效力,不會直接成為執行名義。很多人因此以為,只要提了異議就不用還錢,這其實是誤解。因為異議之後,案件會自動轉入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會視同債權人已經起訴,雙方接下來就要進入一般民事訴訟的攻防階段,該開庭還是要開庭,該舉證還是要舉證。也就是說,異議只是踩了一個煞車,暫時阻止支付命令自動確定成為執行名義,但接下來債務人仍然要面對法院訴訟,甚至最後的結果可能與支付命令原本的內容相同,債務人還是得還錢,還要再加上利息與裁判費。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常提醒當事人,異議不是萬靈丹。
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A向B借了一百萬元並簽下借據,之後不還款,B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送達A。如果A在二十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B拿著確定證明書就能申請強制執行,A名下房屋可能會被查封拍賣。如果A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但案件會轉成訴訟,法院會要求雙方提出證據,B拿出借據,A若無正當抗辯,法院仍可能判決A敗訴。結果A除了本金利息外,還要再負擔訴訟費用。這顯示出異議僅是程序上的權利運用,但若欠債屬實,異議只是延緩,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另外,異議的提出在形式上並不困難,法律甚至明文規定不需要附理由。換句話說,債務人只要在期間內繳交一份異議狀,不論理由是否充分,支付命令就一定會失效。這也是許多人誤以為「異議就沒事」的原因,但實際上真正的爭點只是被移到訴訟程序中,債權人依然有機會拿到勝訴判決。法院也可能在債務人不到庭的情況下,依據債權人的證據直接判決,等同於支付命令「換個名義」成立而已。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異議確實可以爭取到一些喘息的空間,尤其是債務人已經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比如說,某人因為積欠多家銀行卡債而申請更生,結果其中一家銀行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依法發給支付命令。這時候債務人如果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銀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或查封不動產。但若債務人及時提出異議,並告知法院自己已聲請更生,附上更生案號及證明文件,那麼案件就會轉入訴訟程序,法院通常會考慮暫時停止個別執行,等待更生法院的處理結果。若最終更生方案獲准並履行,則該債權必須受更生方案拘束,銀行不能再依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這就是異議在特定情境下的重要防護作用。
另一方面,異議書雖然不必附理由,但在實務操作上,若能提出合理抗辯,對後續訴訟較有利。例如金額計算錯誤、債務已部分清償、或債權已經消滅時效等,這些理由都可以作為異議後訴訟的防禦。若異議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最後法院判決敗訴,債務人除了還款還要承擔訴訟費,反而得不償失。因此,異議應該與債務處理策略結合,必要時考慮調解、和解,甚至利用消債條例申請更生或清算,而不是盲目拖延。
在此還要提醒一點,支付命令的送達方式十分嚴格,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即使是寄存送達或由家人代收,法院通常仍會認定合法送達。若債務人因此錯過二十日異議期間,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事後再主張自己不知情,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採納。因此,債務人必須隨時注意法院寄來的文件,不能置之不理。
當事人已經聲請更生,但銀行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種情況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往往顯示銀行尚未得知債務人已經進入更生程序,或者即使知道也沒有特別顧及,因為支付命令屬於一種督促程序,主要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設立,所以債權人通常會透過這樣的方式催收。然而必須清楚的是,更生程序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個別強制執行的動作,但若更生程序最終獲法院裁准,而且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則在更生方案範圍內的債權就不得再對債務人進行個別強制執行。
因此,若債務人此時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二十天期間內及時採取行動來保障自身權益。首先,應該立刻提出異議,因為支付命令一旦確定便會成為執行名義,銀行即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查封不動產或其他動產財產。提出異議的理由可以簡單表明,例如「本人已聲請更生,該債權應受更生方案拘束,宜由更生法院統籌處理」,並且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更生案件案號或聲請狀影本,這樣就能讓支付命令的效力失效,而案件會轉入通常訴訟程序,法院也會因此先審酌更生程序的狀態,或者等待更生法院是否裁定受理並最終核准更生。倘若債務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會確定,銀行就可以立刻申請執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對債務人而言極為不利。
其次,債務人必須隨時檢查現階段更生程序的進行情形,如果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更生,並且進入更生審查階段,那麼債務人可以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聲明自己已經在進行更生,請法院暫時停止個別強制執行程序。雖然法律上在更生未確定前,銀行仍可繼續聲請執行,但實務上只要債務人能提出證明,顯示更生程序正在進行,而且相關債權應受更生方案統籌處理,部分法院會酌情同意緩行執行,或者等待更生程序的結果再決定是否准許執行。
第三,若債務人現階段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以供執行,例如沒有薪資收入,也沒有不動產或其他可供查封的財產,銀行即便拿到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短期內也難以實際扣得財產,但是要謹記,執行名義一旦確定就具有持續效力,只要日後債務人恢復工作有了薪資,或在名下有不動產出現,該執行名義仍能拿來聲請執行。因此,即便當下沒有財產,也不能掉以輕心,尤其支付命令確定後,該債權是否會被更生方案涵蓋,最後仍要以更生法院核定的方案為準。
第四,如果債務人有勞健保或薪轉帳戶,也要特別小心,因為這些帳戶最容易成為銀行扣押的標的,因此債務人必須盡快以書面向銀行及法院提出說明,表明自己已經聲請更生,並附上相關文件,最好在法院通知開庭時也主張該債權應該納入更生程序一併處理。如果財務狀況惡化,已經完全無法支應任何還款,則可請律師或專業代書協助釐清「申請更生後遭遇個別執行」的救濟方式,並評估是否應改走清算程序,因為若情況嚴重到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改走清算則能消滅債務,雖然須符合法定要件,但對某些債務人來說可能是比較徹底的選擇。
第五,必須注意送達問題,法院寄發支付命令時可能採用寄存送達,或者交由同住家人、警衛或公司同事代收,只要法院認為已經合法送達,即便債務人沒有親自簽收,也視為送達,若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此時再主張自己不在場或不知情,法院通常不會採納,因此債務人務必要提高警覺,不可忽視法院寄來的公文。最後,若債務人短期內已經將更生聲請資料備妥並送交法院,則在更生程序經過法院審查並裁定開始後,對於同一筆債務,原則上應由更生程序統一處理,因此債務人可以在支付命令案的異議書中,請求法院將該債權併入更生程序,或至少暫緩執行,這樣才能避免銀行個別執行與更生法院統籌程序之間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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