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錢 可聲請支付命令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一種專為處理事實明確、法律關係簡單、沒有重大爭議的金錢債權、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給付請求而設計的民事督促程序,其目的在於讓債權人在不必經過繁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並進行強制執行,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有異議,必須在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依第519條規定,不必附理由,只要表明不同意即可,法院即按異議範圍將案件轉為起訴或調解程序,由雙方進行實質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種專為處理事實明確、法律關係簡單、沒有重大爭議的金錢債權、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給付請求而設計的民事督促程序,其目的在於讓債權人在不必經過繁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並進行強制執行,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常見的適用情況包括借款、貸款、買賣價金、大樓管理費、支票款、互助會款等,只要債務不履行的事實明確且無重大爭議,即可採此程序。
聲請支付命令的程序相當簡便,債權人僅需備妥聲請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所列事項,包括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與對待給付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及管轄法院,並檢附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匯款紀錄、送貨簽收單等,以證明債權存在,繳納新臺幣500元的裁判費後,即可向具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出。依第512條規定,法院受理後不會傳喚債務人開庭,也不會進行實質證據調查,而是進行形式審查,聲請無瑕疵即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依第514條記載必要事項,送達雙方當事人。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有異議,必須在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依第519條規定,不必附理由,只要表明不同意即可,法院即按異議範圍將案件轉為起訴或調解程序,由雙方進行實質爭訟;如債務人逾期未異議,依第521條規定,支付命令即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或拍賣債務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命令自發出後三個月內必須送達債務人,否則依第515條規定失其效力,這也是債權人在聲請前應確認債務人住址正確的原因。
104年7月1日修法前,確定的支付命令具有確定判決同等的既判力,雙方不得就同一債權關係另行起訴,債務人僅能在嚴格條件下提起再審,造成實務上詐騙集團濫用情況頻傳。修法後刪除既判力,改為僅具執行力,債務人即使未在期限內異議,日後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若要停止執行,須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
對債權人而言,雖失去既判力的保障,可能面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而進入訴訟,但因支付命令成本低、速度快且可在短期內取得執行名義,仍是有效的債權回收途徑;對債務人而言,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正視並在期限內處理,否則一旦確定,將立即面臨強制執行壓力,且停止執行的擔保負擔不輕。
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在於兼顧債權實現的效率與債務人程序保障,債權人應確保債權明確並備妥證明文件,債務人則須警覺並在程序內行使權利,才能在此制度下平衡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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