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不知道的「支付命令」。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雖因修法喪失既判力而增加了債務人後續救濟空間,但在執行面仍保有相當效用,對債權人來說依然是快速有效的債權回收管道,而債務人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切勿輕忽,必須在期限內審慎評估並決定是否提出異議,以免確定後立即面臨強制執行的壓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付命令」,在民事債權實現的工具中,屬於一種既簡便、迅速、低成本卻又具有實質效果的法律程序,尤其適用於債權人已掌握書面債權證明且對方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時。
過去立法院在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法前,確定的支付命令不僅具有執行力,更具有既判力,也就是說,一旦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法定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等同確定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債權關係產生不可再爭執的拘束力,債務人日後不得再針對該法律關係另行起訴,債權人也可憑此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這樣的制度雖然對債權人極為有利,但也因為程序快速、法院不實質審理、雙方不經辯論即能取得確定效力,而被詐騙集團濫用,透過捏造債權與偽造證據文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利用一般民眾對程序不熟悉、不會或不敢在20日內提出異議的心理,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再憑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不少冤枉的財產損失。基於防杜濫用、保障程序正義的考量,立法院於104年6月16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刪除支付命令的既判力,改為僅具執行力。修法後的制度下,支付命令確定後仍然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依此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並非完全喪失救濟機會,即便支付命令確定,也可以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並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要件下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須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由於債務人多數因財務困難才成為被執行對象,實務上要籌措擔保金停止執行相當不易,這使得修法雖賦予債務人後續救濟可能,卻不必然能有效阻卻執行。
從債權人角度觀察,修法後雖然支付命令喪失既判力,未來執行過程中可能面臨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而再陷入訴訟,但由於支付命令程序本身費用低廉(裁判費每件僅500元)、時間快速(通常10至14日即可核發命令)、不需開庭或與債務人面對面,且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仍是債權人回收債權的重要工具。程序上,支付命令屬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督促程序,依第510條至第521條辦理,聲請人須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與事實,並檢附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送貨簽收單、契約等),法院形式審查無誤即裁定發給命令並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如有異議,只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即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案件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如債務人未異議,支付命令雖不再具有阻斷後續訴訟的既判力,仍可作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仍依原規定具既判力,債務人不得再行爭執,但若該確定支付命令係因債權人不實陳述或偽造證據使法院陷於錯誤而核發,導致債務人受有損害,債務人仍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債務-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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