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錢,要怎麼追討?
問題摘要:
債權人若遇到被欠錢不還的情況,應先整理手邊證據,確認有無書面借據或其他借貸證明,接著評估金額大小與訴訟成本,再決定是否採取支付命令程序。取得支付命令後,務必申請查調財產,並依財產狀況聲請強制執行或領取債權憑證,必要時可提起撤銷訴訟或刑事告訴,以增加實現債權的機會。若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雖然短期內難以清償,但債權憑證仍可作為長期追討的工具,未來債務人一旦有財產時,債權人即可再次聲請執行,維護自身權益。最後,債權人應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問題,定期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避免權利消滅。如此一來,即便欠錢的朋友短期內不還錢,債權人仍可透過法律途徑持續維護權益,最終達成債權的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欠錢要怎麼追討,這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尤其是當金額不算太大,卻又一直拿不回來時,常讓債權人感到無奈。
一般來說,如果借錢時有簽訂借據或借款契約,債權人的權利相對明確,但在實際追討過程中,仍可能因為程序不熟悉或考量律師費用而陷入困境。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提供多種救濟管道,其中最簡捷的就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支付命令」制度。
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例如有明確的債權基礎、金額確定可得計算,法院即可以書面審查的方式核發支付命令,不需要像通常訴訟一樣經過冗長的言詞辯論。支付命令一旦核發並送達給債務人後,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確定,並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可以直接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藉此實現債權。
若債務人在期限內提出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即於異議範圍內失效,法院則視為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調解,程序進入通常訴訟審理,債權人仍可藉由訴訟方式主張其權利。
這部分的法律依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規定,這些條文詳細規範支付命令聲請、送達、異議及確定效力等程序。
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後,下一步便是要找出債務人的財產,確認是否有可供執行之標的。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清冊與所得清單,內容包括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汽車、土地、動產,還有薪資收入、股利、利息等。這些資訊有助於債權人判斷是否值得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若債務人確實有財產存在,債權人即可憑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法院會透過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將拍賣所得或扣押金額分配給債權人,以達成債權實現的目的。若債務人經查無財產,法院在執行程序後會核發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執行標的、金額及受償情形,債權人可以憑此在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度聲請執行。換言之,債權憑證就像是一張「尚未兌現的票據」,未來仍可繼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憑證也受到時效的限制,若長期未執行,可能因時效完成而失效,因此債權人必須注意時效期間的計算。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若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足5年,因強制執行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時效期間為5年。
因此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之前,定期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避免權利因時效而消滅。除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有脫產或惡意處分財產的情形,債權人還可以透過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提起詐害行為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處分,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以供強制執行。若債務人行為涉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權人也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迫使債務人面對債務,避免其規避。
當然,在進入法律程序之前,債權人也可採取較為簡單的方法,例如寄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提醒債務人清償義務,或透過協商簽立還款計畫書,若債務人配合,往往可以避免雙方走上訴訟途徑。若金額較小,支付命令制度是債權人最經濟且高效的選擇;若金額龐大,則可能需要透過完整的民事訴訟或搭配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以確保債權安全。
-債務-支付命令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