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的優勢在於速度快且程序書面化,通常在聲請後約10至14天即可核發裁定,對於有明確債權證明的債權人尤其適用,但若預期債務人會抗辯,則需衡量是否直接提起訴訟,以免程序反覆延誤時間。實務操作上,聲請支付命令前應確認債權金額、性質與證據是否充分,並評估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的反應,以決定最佳催收策略,在債務人未抗辯的情況下,支付命令無疑是快速、低成本取得執行名義的有效途徑。聲請支付命令確實必須檢附相關釋明文件,這是立法者為確保制度安全與防杜濫用所作的強化規範,債權人在準備聲請時,應完整收集並附上與債權直接相關且能證明其存在的文件,以避免聲請遭法院駁回,同時也能提高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效率與成功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如何聲請支付命令,實務上這是一種相對於訴訟而言更為簡便、快速且低成本的債權實現方式,尤其在經濟不景氣、債務糾紛頻繁的情況下,許多債權人會選擇透過支付命令程序來催收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要備齊書面資料與必要證據,法院在形式審查無誤後即會裁定發給支付命令,而無須經過開庭辯論。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前提是請求標的必須屬於金錢的給付、可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價證券(如股票)的交付,且債權人對於請求應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如果尚未履行對待給付,或債務人居住國外需送達至外國、或無法送達而須公示送達的情形,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關於聲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檢附相關釋明文件,必須先從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立法目的與規範內容加以說明。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無爭訟性的債權能夠迅速、簡便地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執行名義,減少法院訴訟資源的耗費,實現訴訟經濟的目標。然而,由於其程序簡化、成本低廉且不需開庭訊問債務人,即可在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取得確定效力,這種便利性反而可能被不肖人士或詐騙集團濫用,例如虛構債權、捏造交易文件,藉此透過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進行不當的強制執行。

 

基於此,立法者在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增訂第2項,明定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人,必須釋明其請求的原因與事實,並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張的釋明文件。

 

聲請程序上,債權人須填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提出至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狀內須載明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請求的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與事實,以及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並明確表示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聲請時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借據、發票、對帳單等,以利法院審查。費用方面,每件支付命令聲請僅需繳納新臺幣500元裁判費,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費用低廉許多。

 

釋明義務的強化,目的在於防止支付命令被不當利用,確保該程序只適用於真正存在且無爭議的債權案件。

 

因此,在實務上,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不僅需在聲請狀中敘明雙方當事人姓名、住所、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請求原因與事實,以及對待給付的履行情形,還必須檢附能夠具體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例如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送貨簽收單、對帳單、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

 

如果沒有附上足以支持主張的文件,法院基於形式審查程序,也可能以釋明不足為由駁回聲請,要求債權人改以一般訴訟途徑處理。所謂「釋明」,並非要求債權人已經提出完全具備本案實體判決所需的完整舉證,而是要提出足以讓法院在形式審查階段合理相信債權存在且具體明確的資料。

 

由於支付命令的程序特性,法院在審查時並不會傳喚雙方當事人開庭調查事實,而是依聲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判斷是否核發命令,因此釋明文件的重要性在此程序中尤為凸顯。

 

此外,實務上亦有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要求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具體敘明債權發生的事實經過,例如債務成立的時間、金額、原因、是否已履行對待給付,以及相關憑證的內容,並檢附影本,以供審查。若債權人未附釋明文件,或僅附與債權存在關聯性薄弱的資料,法院可能會認為無法確認債權是否真實存在,進而駁回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釋明義務的門檻較起訴時的舉證義務低,但立法者刻意透過第511條第2項的修正,使得聲請支付命令的門檻不致過低,以免變成債權人或不肖人士繞過正常訴訟程序的工具。總結而言,聲請支付命令確實必須檢附相關釋明文件,這是立法者為確保制度安全與防杜濫用所作的強化規範,債權人在準備聲請時,應完整收集並附上與債權直接相關且能證明其存在的文件,以避免聲請遭法院駁回,同時也能提高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效率與成功率。

 

此外,支付命令必須在發出後3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逾期仍未能完成送達,該支付命令即失效。反之,若債務人在20日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視同債權人已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將命債權人補繳差額裁判費,並依案情決定是否先行調解或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無須附理由,只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不同意清償」的意思表示,即足以使支付命令失效,這也是支付命令程序雖然簡便,但一旦債務人抗辯,就必須回到一般訴訟途徑的原因之一。

 

從時效面觀之,支付命令的優勢在於速度快且程序書面化,通常在聲請後約10至14天即可核發裁定,對於有明確債權證明的債權人尤其適用,但若預期債務人會抗辯,則需衡量是否直接提起訴訟,以免程序反覆延誤時間。實務操作上,聲請支付命令前應確認債權金額、性質與證據是否充分,並評估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的反應,以決定最佳催收策略,在債務人未抗辯的情況下,支付命令無疑是快速、低成本取得執行名義的有效途徑。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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