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的支付命令?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看似是一個為善意債權人設計的高效率救濟工具,但在缺乏實質審查機制與送達保障的情況下,其濫用所造成的財產風險極高,特別是在資訊落差與程序陌生的弱勢族群中更容易成為受害者,因此民眾必須養成重視法院來文的習慣,並瞭解支付命令程序的運作模式及救濟途徑,才能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文書時及時應對,避免因一次疏忽而陷入漫長的訴訟與財產損失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對方積欠貨款或其他債款時,還有個方便的工具,就是「支付命令」,也就是說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但要記得附上借據或出貨單等證物。支付命令一旦確定,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還比訴訟程序簡單迅速。相對的,如果是你收到支付命令後,就要在二十日內提起聲明異議,那麼整個程序就會進入民事訴訟,債權人要繳裁判費,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揉一揉丟到垃圾桶,很快的強制執行命令就會來報到。

 

支付命令制度原本設計的目的,是為讓債權人在債務人積欠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情形下,能夠透過一個簡化且迅速的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以便及時實現債權,節省進入完整民事訴訟所需的時間與成本,然而正因為它的程序簡便、法院在核發支付命令時只做形式審查而不審究實質爭議,反而讓有心人士甚至詐騙集團得以藉此作為侵害他人財產的手段,成為一種潛藏風險極高的法律程序,新聞中不乏有民眾因不知情而在未辦理信用卡、未曾發生債務的情況下,被金融機構或詐騙集團申請支付命令,法院依聲請送達到債務人戶籍地,若債務人因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而未收到,或收到後誤以為只是詐騙訊息而置之不理,二十日異議期間一過,支付命令便會確定,債權人即取得執行名義,可以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存款或動產,導致當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態下失去財產,即使事後發現並主張債務不存在,也必須透過繁瑣的民事訴訟途徑求償或撤銷,付出高昂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支付命令之所以可怕,在於它不同於一般判決所需的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僅依聲請人的書面資料作形式審查,核對債權內容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規定的範圍,若形式上無瑕疵便會核發,且送達一律依聲請人提供的戶籍資料為準,對於真實居住地法院不會主動查核,這意味著只要戶籍資料與實際住址不同,收件延遲或漏收的風險就極高,而在實務上,不少民眾因疏於管理戶籍地郵件或不重視法院公文而錯過異議期間,最終導致不可逆的財產損失。為避免成為支付命令濫用的受害者,首要措施是務必將戶籍地遷至真實的居住地,因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聲請人須附上債務人的戶籍謄本,若戶籍與居住地一致,收到公文的機率大幅提高,能及時因應;若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戶籍,至少要確保戶籍地有人代收並及時轉交法院送達的文件,避免延誤處理。

 

其次,一旦收到支付命令,無論表面上內容看起來多麼陌生或荒謬,都必須在法定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不需陳述詳細理由,只要表明不同意支付命令的內容即可阻止其確定,程序隨即轉為通常訴訟,由法院進行實質審理(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得以在訴訟中提出抗辯與證據反駁債權不存在。倘若已經錯過異議期間而支付命令確定,且債權人著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可以先檢視送達程序是否合法,若法院文件未依法送達,得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阻止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此外,依現行修法後的規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僅屬於「得為執行名義」而不再具有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即使支付命令已確定,債務人仍可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實質爭辯債權是否成立,並可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在爭議未解決前先失去財產。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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