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可以支付命令解決?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最適用於債務人積欠款項且金額確定的情形,尤其是債權關係單純、爭議不大、證據文件齊備的案件,債權人可以利用此程序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執行名義,避免耗費過多訴訟資源,達到迅速討回欠款的目的,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上,借款、票據、買賣價金、租金、工資、資遣費、管理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修繕費等債務糾紛,往往成為支付命令的主要適用範圍,而雖然法律也容許金錢以外的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使用此程序,但由於金錢給付在執行上的便利性與普遍性,導致在現實中這類非金錢給付的支付命令聲請相對罕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設計的一種簡便債權實現途徑,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若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即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因此並不限於現金債務,凡屬以數量確定且可替代之標的均可適用,例如以稻米、砂糖、石油等有固定計量標準的物品為給付標的,或是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只要數量及種類特定即可聲請,雖然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仍以金錢給付為主,但制度本身的涵蓋範圍並不限於此,而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各類債務關係,借款債務、票據債務(如本票、支票、匯票)、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債務、租賃契約之租金債務、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僱傭契約之工資、薪資或資遣費請求、委任契約所生之報酬或費用返還請求、不動產管理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修繕費、保險費等。
只要符合金額確定、可計算且屬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的特性,均可以透過支付命令解決,甚至部分基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若損害金額已確定,亦可適用此程序,因其立法目的係針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提供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的途徑,使債權人免除曠日廢時的一般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與時間負擔。
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極為簡便,債權人僅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並繳納相對低廉的裁判費(現行為500元),法院不經言詞辯論,僅就債權人提出的事實與證明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之要件,即會發出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的20日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一旦異議成立,支付命令立即失效,程序轉為通常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將進行全面實體審理;反之,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債權人可憑此作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或扣押以實現債權,實現迅速清償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命令程序並不適用於一切民事債務關係,例如屬於非金錢給付義務、需依特定行為履行的契約義務(如交付特定不動產、履行特定工作等)、涉及身份關係的家事事件(如離婚、扶養、親權)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因這些義務的性質不適合用簡化程序處理,也難以以單純的書面審查認定債權存在與否,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支付命令必須在核發後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否則即失效力,亦不得對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債務或其他依法不得聲請支付命令的事項使用此程序。
-債務-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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