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可聲請支付命令嗎?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借據是聲請支付命令最常見、最有效的證據之一,足以單獨構成「釋明」,法院多會准予核發支付命令;若能同時提出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更能補強借貸事實,避免後續爭訟風險。支付命令制度在強調效率的同時,也透過異議制度確保債務人防禦權,借據在此制度下具有高度實用價值,堪稱支付命令聲請中的首要證據。

律師回答:

關於「借據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的問題,必須從支付命令的制度目的、法律規範、法院審查標準以及實務上借據的舉證效力來全面分析。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有完整規範,屬於「督促程序」的一環,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權人一個快速、簡便的途徑來取得執行名義,以避免冗長、耗費成本的訴訟程序。

 

依第508條,凡債權人請求標的為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時,即得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只要備妥聲請狀,並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原因事實以及法院等必要事項,法院即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核發支付命令。此時債務人若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若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執行力,債權人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

 

換言之,支付命令的核發標準不若通常訴訟般嚴格,僅需「釋明」請求非屬虛構即可。所謂「釋明」,即提供法院初步認為請求大致可信的資料,而不必達到「證明」程度。法院在核發支付命令時,僅憑債權人單方書面資料審查,不會進行全面的證據調查,也不會傳喚債務人,這正是程序迅速的原因。

 

基於此,立法者在2015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債權人之請求必須「釋明」,提高申請門檻,避免支付命令遭濫用。就借據而言,它本質上屬於一種債權憑證,通常記載借貸人、出借人、借款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限等,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

 

借據在民法上雖非要式文書,但其證明力極強,足以推定雙方間存在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實務上,法院對於借據一向採高度信賴,因其形式完整且載明債權債務關係,極能達到支付命令聲請所需的「釋明」標準。換言之,若債權人持有借據,幾乎必然能夠獲得支付命令,因為法院認為至少存在表面上之債權關係,足以核發命令。

 

相較之下,若僅憑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法院雖然也可能核發支付命令,但匯款紀錄僅能證明金錢流動,無法直接證明其性質為借貸,對話紀錄亦需具體顯示雙方有借貸之合意,才具有釋明效果。單純的「我匯錢給你」或「收到錢」紀錄,可能存在贈與、代墊、還款等其他法律關係,因此證明力較低。但若將匯款紀錄與借據併用,則形成完整鏈條:借據證明借貸契約存在,匯款紀錄證明借款已交付,兩者結合更能支持支付命令之聲請。實務見解亦指出,借據雖不能直接證明款項已交付,但可與匯款單據互相補強,使法院相信債權存在並已履行出借行為,足以符合「釋明」要件。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5號裁定就曾說明,支付命令審查僅須確認聲請事實非全然虛構,若債權人提出借據或匯款單據,即足使法院認為其聲請有理由。由於支付命令的特性,法院通常採「從寬」審查,只要表面上看似合理,就會核發,至於債務人若有異議,可以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不需附理由,即可使支付命令失效並進入通常訴訟程序。

 

此設計正是為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因此,對於「借據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借據是最常見且最有力的證據之一,不僅能單獨作為聲請支付命令的依據,更因其內容清楚,常被法院視為足以釋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甚至在多數情況下,單憑借據即可獲得支付命令,無需再提出其他證據。但若同時提出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輔助資料,會讓聲請更具說服力,也能降低債務人提出異議後轉入訴訟時債權人舉證困難的風險。

 

此外,也須注意借據所代表的債權請求權仍受民法消滅時效規範,一般消費借貸的返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自約定清償日開始起算。因此,若債權人持借據聲請支付命令,必須確保尚未罹於時效,否則債務人即使未提出異議,將來仍可於訴訟或執行程序中以時效抗辯主張債權消滅。最後要提醒的是,雖然借據足以聲請支付命令,但債務人若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執行力,債權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財產權影響極大。

 

因此,債務人若確實無此債務,或借據係偽造變造,應立即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免承受不當之執行風險。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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