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何種情形會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會駁回支付命令的主要原因包括:一、請求標的不屬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二、存在第509條禁止的情形,如對待給付未履行、需送達國外或需公示送達;三、向無管轄權法院聲請;四、聲請狀不符合第511條的記載要件或欠缺釋明資料;五、從聲請內容即顯見請求無理由。由於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債權人一旦遭駁回,只能針對缺失部分補正後重新聲請,因此在提出聲請前,應先確定標的類型、管轄法院、文件準備及書狀內容完全符合規定,並確認債權具有初步合理性,才能避免程序延誤與額外成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在審查支付命令聲請時,雖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不會先訊問債務人,但仍會依法律明文進行形式審查,若發現有特定情形,就會依第513條以裁定駁回聲請,而且這種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只能由債權人重新提出聲請。

 

首先,依第508條規定,支付命令僅限於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請求,若債權人的請求標的並非屬於這三種,例如要求交付特定物(像是特定車牌的汽車)、要求停止侵害或履行非金錢給付的義務,就不符適用範圍,法院必然駁回。其

 

次,依第509條規定,若屬於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的情形,或支付命令必須送達至國外,或必須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都不得使用督促程序。例如買賣契約中債權人尚未交付標的物卻要求對方付款,屬於對待給付未履行;或債務人住在國外必須透過國際送達程序,或債務人下落不明必須公告送達,基於督促程序強調簡速與送達確實的特性,法律禁止此類案件使用支付命令。

 

第三,依第510條,支付命令聲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原則上是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債權人送錯法院,例如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卻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法院將因管轄不符而駁回聲請。

 

第四,依第511條,聲請書狀必須記載完整的五項事項:一是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與住所,二是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三是請求的原因事實以及如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的情形,四是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

 

五須釋明請求的理由,提供足以使法院初步判斷債權存在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契約、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若漏記必要事項或未附釋明資料,法院會認為不符形式要件而駁回。此外,依第513條第1項,若法院依聲請的意旨判斷債權人的請求明顯無理由,例如從附的文件即可看出債權已清償、已拋棄或根本不存在,也會裁定駁回聲請;如果僅有部分請求無理由,則只駁回該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核發支付命令。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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