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知道的「支付命令」!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制度的核心優勢在於迅速、省時、省費,但對債務人而言,防禦機會的時效極短,稍有忽略就可能承受重大財產損失,因此必須對其性質、程序與救濟方法有充分認識,確保在收到命令後能即時作出正確反應,以免制度便利成為不肖之徒詐取財物的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六編所規定的「督促程序」核心工具之一,立法目的是讓債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能以簡便、迅速、低成本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而不必先經歷冗長的訴訟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只要是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第511條進一步規定聲請狀須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及對待給付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以及法院名稱,並須釋明債權的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此程序最大的特點是依第512條,法院在核發支付命令前不會訊問債務人,因此審查僅限於形式要件,若聲請文件齊備且表面上無不合法情形,法院即會作成支付命令裁定並送達債務人。
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有二十日不變期間可以依第516條提出異議,不需附理由,只要在書狀中明確表示不同意支付命令的意旨並載明案號、股別及當事人基本資料即可,一旦合法提出異議,依第519條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案件即進入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若債務人逾期未提出異議,依第521條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債權人得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扣押薪資或存款等。
由於支付命令不經實質審理就能取得執行名義,對於真正的債權人是節省時間與費用的利器,但對債務人來說,若輕忽不理,可能在毫不知情或未及抗辯的情況下,債權人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甚至發生不肖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情形。
實務上確曾發生詐騙集團蒐集高資產人士資料、偽造高額借據及連帶保證文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再利用偽造身分證件向郵差冒領送達文書,使真正的債務人完全不知情,等到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並開始執行,財產可能已遭查封。
警方曾查獲有犯罪集團針對台北市知名豪宅住戶下手,偽造二十多億元的債權,分別向戶政機關調取個資,再以偽造證件攔截法院送達,試圖完成支付命令流程,若得逞即進一步聲請強制拍賣被害人財產。由此可見,支付命令雖然屬於非訟事件、程序簡便,但也因為法院審查僅限形式要件而存在被濫用的風險。
因此,作為債權人,應確保聲請內容真實且備齊釋明文件,避免違法風險;作為債務人,一旦收到支付命令,應立即確認聲請人是否認識、檢視隨附聲請狀繕本的事實是否屬實,若有爭議應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保留在正式訴訟中抗辯的權利。若逾期未異議,雖可依第521條第3項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申請提供擔保停止執行,但必須負擔裁判費與擔保金,程序上亦相對被動且成本高昂。
-債務-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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