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支付命令」?其法律上之效力如何?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立基於債務人未異議即確定的簡便程序,債權人可藉此快速獲得執行名義,債務人則需在收到後盡速評估並決定是否異議,因為一旦逾期,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就會啟動並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續救濟將更為困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序」,其設計目的在於對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的給付請求,提供債權人一個迅速、簡便且低成本的法律途徑,避免進入耗時費力的一般訴訟程序。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舉凡任何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該債權人就可以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又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祇憑一方的書面審理,對債務人頒發支付命令。

 

若債務人對於該命令不於一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賦與該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可知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主張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亦不為調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即不附理由,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此有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民事判決可參;換言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前提,只需債權人主張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法院即需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亦不為任何之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凡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即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制度的特點在於法院僅憑債權人單方聲請及所載之事實理由,即在不訊問債務人的情況下進行形式審查,若符合要件即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由法院送達債務人。

 

支付命令的核發以債權人主張為基礎,無需債權人於聲請時舉證,法院也不為事實調查,僅在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該支付命令才會確定並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換言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不表示已認定債務人必須給付,而是給債務人一個期限表達異議;若債務人在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提出異議,即使不附理由,支付命令即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將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轉入實質審理程序。

 

反之,若債務人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依修法前制度將取得既判力與確定判決同效,修法後雖刪除既判力但仍具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立法者設計支付命令制度的理由,在於大量債權債務糾紛屬於事實簡單、金額確定的案件,若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無異議,透過此程序即可迅速確定法律關係,避免佔用法院資源進行不必要的訴訟。

 

又既然「支付命令」不等同於「判決」,那為何要存在此等令社會大眾困擾的制度呢?

 

其原始之立法理由乃在於,立法者假設諸如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事件,往往簡單易明,所以如果法院以「支付命令」之形式通知債務人履行一定之義務,而債務人於接獲「支付命令」後,也沒有意見、不為異議,那糾紛即可就此解決及確定,如此一來,即能有效減少法院之訴訟案件。說白一點,「支付命令」的遊戲規則就是,如果債務人現在沒有意見,那以後就不可再吵了(因為未異議即發生與判決同一效力);此等制度雖說亦不無道理,但在社會大眾法律常識較不普及之情形下,一旦漏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亦往往發生許多難以挽回之憾事,誠不可不慎!

 

制度的「遊戲規則」就是,債務人如無異議而在期限內保持沉默,即表示承認債權人的請求,日後不得再爭執;這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種節省時間與成本的有效工具,對於債務人而言,卻是必須高度警覺的程序陷阱,因為一旦忽略了異議期限,將直接面臨執行風險。對債權人來說,支付命令的優勢在於聲請門檻低,無需全面舉證,費用也低廉,若債務人未異議即可取得執行名義,即使債務人提出異議,案件僅轉為一般訴訟或調解,債權人除了時間延長外並無實質損失,因此在符合法定標的範圍的情況下,積極運用支付命令是債權實現的重要策略。

 

對債務人而言,則必須明白支付命令本身不代表法院已經「判」自己敗訴,但如果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就會導致支付命令確定並具執行力,屆時債權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欲阻止執行必須透過異議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甚至還需提供擔保才能暫緩執行,程序與成本都會大幅增加。

 

因此,一旦收到支付命令,對其所載債權有任何疑問或不服,不論金額、利息計算,甚至不認識債權人,都應在期限內依法提出異議,以確保自己的防禦權。總結而言,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立基於債務人未異議即確定的簡便程序,債權人可藉此快速獲得執行名義,債務人則需在收到後盡速評估並決定是否異議,因為一旦逾期,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就會啟動並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續救濟將更為困難。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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