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寄到戶籍地,沒有收到就確定了怎麼辦?
問題摘要:
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債務人得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出支付命令的法院聲請撤銷該確定證明書,一旦撤銷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的確定效力即不存在,債務人得重新取得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實務上,債務人在聲請撤銷時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證明當時未在戶籍地居住,且無任何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文書,否則法院仍可能認定送達合法而駁回聲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的運作必須建立在「合法送達」的前提下,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付命令必須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督促程序的效果才會生效,債務人20日的異議期間也才會開始計算。合法送達的方式有郵務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以及寄存送達等,通常需由債務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實際簽收,才能成立送達效力。
其中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就是「寄存送達」,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定的一種補救性送達方式,當送達人員在送達時未遇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文書時,可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張貼於債務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視為已完成送達。
實務上,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通常會以債務人戶籍地作為住所地報請送達,但若債務人實際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就可能出現支付命令被寄存送達於派出所或郵局,而債務人因完全不知情而未領取,導致無法在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逾期確定並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寄存送達是否屬於「合法送達」?
如果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債務人並無在戶籍地址久住的主觀意思或長住的客觀事實,則該戶籍地不構成民事訴訟法上之住所或居所,法院應例外認定該送達不生效力,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人有參與程序的機會,以貫徹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
換言之,若債務人確實未在戶籍地居住,且沒有親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則該寄存送達可主張不屬合法送達,支付命令的確定效力可能因此動搖。但必須注意,如果雖未住在戶籍地,但有親友代收,則仍屬合法送達,債務人不得再以未收受文書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那麼,如果支付命令在債務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逾期確定,債務人該如何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債務人得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出支付命令的法院聲請撤銷該確定證明書,一旦撤銷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的確定效力即不存在,債務人得重新取得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實務上,債務人在聲請撤銷時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證明當時未在戶籍地居住,且無任何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文書,否則法院仍可能認定送達合法而駁回聲請。
因此,債務人若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應主動辦理戶籍遷移或向相關機關留存可收受訴訟文書的地址,以避免因寄存送達而喪失程序防禦權,而債權人則應盡可能掌握債務人實際居住地,以確保支付命令能合法送達並有效發生法律效力。
-債務-支付命令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