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如何進行?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的進行流程可分為五個步驟:第一,債權人繕寫聲請狀,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原因事實等,附具繕本並繳納費用;第二,法院形式審查後,無須開庭,即核發支付命令;第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三個月內若未合法送達則失效;第四,債務人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得提出異議,若提出,支付命令失效,聲請視為起訴,進入訴訟;若不提出,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第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仍得以提起確認訴訟或異議之訴救濟。由此可見,支付命令制度雖提供債權人簡捷途徑,但亦透過異議制度及後續訴訟救濟保障債務人權益,達到程序效率與當事人防禦權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如何進行,首先要先理解其法律性質與制度設計,支付命令屬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一部分,係為提供債權人一種簡捷、迅速且省費的救濟手段,讓債權人就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的給付請求,不必透過通常訴訟繁瑣的審理過程,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清償,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凡債權人之請求標的屬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給付,即得聲請支付命令,此為支付命令聲請之基本要件。

 

進一步依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狀須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證據、如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表明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之意思,及法院名稱,並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並繳納程序費用,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依第512條規定,法院受理後,不須傳喚債務人到庭言詞辯論,得逕行裁定發給支付命令,此即體現督促程序簡便迅速之特色。

 

但為避免債務人權益受損,法律仍保障債務人有異議之權利,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案件隨即進入通常訴訟程序,由法院依一般民事訴訟規則審理。反之,若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依第521條,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即可憑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不同於確定判決,債務人仍可於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實體法上抗辯救濟,避免因一時未提出異議即永遠喪失爭執機會。關於支付命令之管轄,依第510條,係由債務人住所、法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若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未能合法送達債務人,即依第515條規定失其效力,法院即使誤發確定證明書,於五年內亦得撤銷,並通知債權人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間費用則視為訴訟或調解費用之一部。至於哪些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依第509條,若債權人之請求涉及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均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因其程序性質係建立在迅速有效送達與單純債權關係基礎之上。

 

從債務人角度而言,若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切勿忽視,應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即使不附理由亦可,否則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法院許可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藉此保障其權益。

 

程序實務操作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備齊聲請狀及必要證明文件,法院經形式審查後即核發命令送達債務人。若三個月內未送達,命令失效;若送達完成,債務人應審慎處理,因為只要逾期未異議,即可能面臨執行風險。法院原則上不會在支付命令程序中通知債務人開庭,文書僅以送達方式通知,因此債務人應確保戶籍地或住所有人能代收法院文書,並及時轉交,避免因未見文書而失去救濟機會。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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