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可以用寄存送達嗎?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確實可以採取寄存送達,且一旦寄存送達完成,法律上即擬制為債務人已收受支付命令,異議期間自寄存送達生效翌日起算二十日。若債務人疏於注意,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確定並具執行力,債權人得據以強制執行。惟寄存送達的合法性,必須以送達地確為債務人住所或實際居住地為前提,若非真實住所地,寄存送達不得生效。此一制度設計雖兼顧債權人程序效率,但確實容易造成債務人因未注意粉紅通知書而喪失防禦權,實務上仍具爭議。因此結論是:支付命令可以寄存送達,但必須在債務人住所或實際居住地進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完成要件,否則不具合法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支付命令是否可以用寄存送達,必須從支付命令的制度性質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範切入說明。支付命令是一種屬於督促程序的非訟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凡債權人之請求標的是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時,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法院於審查聲請要件合法後,即得不經言詞辯論、不詢問債務人而逕行核發。債務人如不服,得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一旦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案件轉為通常訴訟程序,由法院實質審理債權爭議。若債務人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則確定並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正因支付命令程序未經債務人參與,法院也不會對債權是否真實存在進行實質審查,法律對於送達程序便格外嚴謹,因為只有在債務人確實知悉支付命令內容時,二十日異議期間的保障才具實際意義。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支付命令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送達應向本人為之,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交付本人收受;若本人不在,依第137條得由同居人或僱人代收;若仍無法完成送達,則依第138條可以「寄存送達」,即將文書寄存於郵局、派出所或里辦公處,並將通知黏貼於收件人住所,並自黏貼通知之翌日起經過十日,擬制為合法送達。所謂「寄存送達」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制度,即便收件人未實際領取文書,法律上仍認定送達已完成。

 

支付命令究竟能否以寄存送達方式進行?在實務上,最高法院94年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明確指出,支付命令可適用寄存送達。依該決議,若郵差到達債務人住所無法交付,依法黏貼郵務送達通知書,則自黏貼翌日起十日發生送達效力,並自該日起算二十日異議期間。

 

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11號裁定亦支持此見解,認為寄存送達一經合法完成,支付命令即視為送達,債務人若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發生執行力。這也是目前我國支付命令多採的實務操作方式。然而,關於支付命令能否寄存送達,一直有不同見解。部分學者與法院見解認為,支付命令若允許寄存送達,可能導致債務人根本未見文書,卻因擬制送達效力而喪失異議機會,形成重大不公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2號裁定即指出,寄存送達之地址必須確實為債務人住所或實際居住地,否則即使形式上寄存完成,亦不得認為合法送達,否則債務人將毫無機會知悉支付命令存在,違反程序公平原則。也有實務見解主張,支付命令性質上不同於通常訴訟,應要求更嚴格的送達標準,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均不宜採用。

 

然而依現行實務主流,支付命令仍可透過寄存送達完成,這也是為何許多債務人即便未實際領取文書,只看到家門口或信箱貼有「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卻忽視,仍會在法律上被認定已合法送達,自通知黏貼翌日起十日發生效力,再經二十日異議期間若未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即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也認為寄存送達制度並未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理由在於當事人對於住所管理應盡注意義務,若因未領取通知而失權,責任在於當事人自身。但該解釋也提醒,國家應以更周全的方式告知人民寄存送達之重大效果,以避免人民因不知而受害。

-債務-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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