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時,是否須辦理清算?
問題摘要: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時,是否須辦理清算,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在公司法層面,獨資商號並非法人,不存在公司清算程序,但依所得稅法與商業登記法相關規範,仍須辦理死亡當期的決算及清算申報,以釐清所得稅責任。繼承人如欲繼續經營,須先辦理清算與決算,再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承擔後續商號經營之法律義務與稅務責任;若不欲繼續經營,則須辦理解散廢止登記,並完成稅務清算。此一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保障稅收公平,避免因負責人死亡造成稅務真空,同時維護債權人權益。繼承人必須依法處理,以免因輕忽而承擔額外的稅務風險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獨資商號係由自然人出資經營,與公司法人組織不同,其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商號財產與負責人財產並無截然分立,因此當負責人死亡時,營利事業是否須辦理清算及相關稅務事宜,實有不同之處,必須依稅法、商業會計法及實務函釋加以釐清。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歇業或其他原因須結束者,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獨資商號因負責人死亡,營業主體之負責人即告不存在,實務上視為營業之「變動」,若繼承人選擇繼續經營,則須先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同時依規定辦理死亡當期之前的決算與清算申報。
此一程序的目的,在於劃分死亡前營利所得與死亡後繼承人繼續經營期間之營利所得,以便正確歸課所得稅。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依現行規範,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而無須再就該所得額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獨資商號之所得係直接歸屬於負責人個人,並非獨立課稅主體。
換言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須以遺產繼承角度處理,其死亡前營利所得額應歸併至亡者個人綜合所得稅,而非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若該商號屬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核定標準核定營利所得額,並直接併入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倘若該商號為須使用統一發票之一般營利事業,則仍須由資本主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依照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方式,列入亡者遺產稅前最後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若繼承人未依法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繼承人須特別留意。
換言之,即使繼承人選擇繼續經營商號,也不能免除死亡當期的清算與決算申報,因為稅法上需確保死亡前後營業所得課稅之完整性。就商業登記實務而言,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時,若繼承人願意繼續經營,可依商業登記法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並非必然須清算歇業。但在稅法層面,則仍須以死亡當期作為一個分界點辦理清算申報,以釐清營利所得之歸屬。
若繼承人選擇不再經營商號,則應依商業登記法辦理解散或廢止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辦理結算與清算申報,至此商號方算正式結束。值得注意的是,獨資商號之財產與負責人財產不分,因此負責人死亡後,商號財產當然進入遺產,成為繼承財產之一部分。
繼承人若繼續經營,實際上是繼承了該商號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債務責任。若商號名下有未清償債務,繼承人應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視情形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避免承擔超出遺產範圍之債務責任。
實務上,國稅局對於繼承人辦理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後的稅務,通常要求先完成死亡當期的決算與清算申報,始能辦理後續的變更或歇業手續。因此繼承人除須備齊負責人死亡證明、繼承權利義務證明、商業登記文件外,亦須依規定提出清算財務報表,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審查。若未依限辦理,除可能被處以罰鍰外,亦會影響繼承人日後處理遺產相關事宜的順利性。
-債務-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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