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要作什麼?
問題摘要:
清算人乃公司解散後的靈魂人物,負責將公司業務合法結束,確保債務獲得公平清償,剩餘財產正當分配,並最終完成公司法人格的合法消滅,是公司走向終局不可或缺的角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清算人要作什麼,是一個涉及公司法制度、清算程序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問題。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解散之後,除合併、分割或破產情形外,原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若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則依其規定,若無法依前述方式選出清算人,則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一旦就任,法律賦予其相當於公司董事長之地位,代表公司處理清算期間所有事務,直至公司法人格終結為止。
清算人之職責極為廣泛,首先,清算人應在就任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及法院申報公司解散及清算之登記,並備具必要文件,如股東會解散決議、法院裁定、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其次,清算人須依公司法規定公告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股份有限公司更須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在三個月內申報,並明言逾期不列入清算。
催告通知不僅是債權保障機制,亦影響清算程序能否合法終結,若未依法催告,縱然完成清算,仍不發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效力。
完成催告後,清算人須造具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送股東會或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以確定清算基礎。清算人並有權代表公司收取債權、了結現務,出賣公司財產、處理存貨設備,並依法清償公司債務。
在清償順序上,依公司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必須先清償清算費用與稅捐,再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例如抵押權、質權所擔保之債務,之後始能按比例清償普通債權,最後如尚有剩餘財產,始得依出資或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有法定義務聲請法院宣告破產,並移交事務予破產管理人,其清算職務至此結束。
清算人另有特別義務,包括回答股東隨時對清算進行情形之詢問,並於六個月內盡量完結清算,如因事務繁瑣得聲請法院展延。清算程序結束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結算表冊,有限公司須送全體股東承認,股份有限公司須送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承認後清算人責任方得解除,但如有不法行為仍需負責。
最後,清算人須於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以完成公司法人格之消滅登記。若清算人違反義務,例如未依法公告催告、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或違反稅捐優先清償義務,不僅須對股東或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公司在解散後必須依法進行清算,而向法院為清算登記則是清算程序中至關重要的起點,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書狀並檢附各項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完成清算登記,這些文件包括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或裁定、經濟部或建設局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完整的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及持股數)、選任清算人的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上任後造具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並須經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可並經股東會承認,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還必須三次以上在日報明顯版面刊登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查。營利事業稅務方面,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否則將影響後續清算合法性。
清算人一旦同意就任,還有聲報就任之義務,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檢附上述文件向法院聲報清算開始,這是公司法第83條、第113條及第334條明定的程序性要求。接下來清算人須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或交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再提請股東會承認,這些帳冊不僅是清算基礎,更是往後計算盈餘、虧損與剩餘財產分配的依據。清算期間公司雖已解散但法人格仍存,由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有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內外一切行為的權限。
為保障債權人,公司法第88條、第113條及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公告催報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分別通知已知債權人,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三次以上公告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若清算人未依規定催報,即便完成清算亦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人格不會消滅。
清算人另有責任了結現務,即結束已開始但未完畢的事務,例如完成工程、領取退稅款、處理存貨設備等,但不得藉由清算設定新的抵押權,法務部函釋明定設定抵押權不屬於了結現務。
待催報期間屆滿後,清算人應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原則上必須按順序先清償稅捐與有擔保、有優先權的債權,再依比例清償普通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就自然漲價部分更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清算人若未依法優先清償稅捐,須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清算完成債務清償後,如尚有剩餘財產,須先計算盈餘或虧損,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盈餘或分攤虧損,再分派剩餘財產,且必須先清償完全部債務方能分派給股東。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9條及第334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破產,並將所有清算事務與表冊文件移交破產管理人,清算人職務於此即告終了。
若公司完全無資產,仍應依法進行破產程序,以完成法人格消滅的最後一環,否則公司仍形式存在,股東與負責人可能受限制出境或承擔相關責任。清算過程中,股東有權隨時詢問清算情形,公司法第87條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有隨時答覆義務,保障股東知情權。
了結現務:即結束已開始,但尚未完畢之事務。如公司承攬工程,於施工中決議解散,清算人視工程進度完成工作;領取退稅款;出賣存貨、設備等是。惟設定抵押權非屬了結現務(法務部76.6.15法律字第8466號函)。
公司法並要求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如事務繁瑣未能完成,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延展。清算完結後,清算人須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有限公司送交全體股東承認,若股東一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則須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股東會承認,股東會並得另選會計師檢查,承認後視為解除清算人責任,但若有不法行為仍需負責。
最後,清算人須於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完成公司法人格消滅之最後程序。整體而言,清算登記是公司解散走向終局的關鍵,從清算人就任、向法院登記、公告催報、收債清償、計算盈虧、分配剩餘、聲請破產到最終聲報清算完結,每一環節都有嚴格法律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權益、確保股東權利並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而清算人作為全程負責人,必須依法盡責,否則將承擔相應之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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