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民間債務未還,會影響到入出境權利嗎?
問題摘要:
積欠民間債務本身不會成為限制入出境的事由,因為這類債務屬私人法律關係,舉證困難且無明確法律授權來限制人身自由,法院不會僅因民間債務而剝奪出境權利;但若欠繳稅捐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義務,則須注意相關法律對限制出境的明文規定與金額、情節門檻,一旦符合要件,主管機關即有權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民眾應妥善履行公法上義務並妥善理財,以免影響自身自由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積欠民間債務未還並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的入出境權利,原因在於民間債務屬於私人間的財產法律關係,縱使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僅能依民事強制執行法進行財產的查扣、拍賣或變價清償,並無當然限制債務人遷徙自由的效果。我國憲法及相關人權保障規範重視生命、身體等人格權高於財產權,入出境自由屬於遷徙自由的重要內涵,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非經法律明文授權並符合比例原則不得加以限制,限制出境、出海是對人民自由權的重大干預,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必要性。因此,在純屬民事債務關係中,即使債務人債台高築或長期不履行債務,法院原則上不會因而主動或依債權人聲請限制其出境。
即使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採取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例如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甚至限制住居或管收,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有事實足認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且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方得限制其住居於一定地域,並非直接禁止出境;且法院對於純民間債務案件即使形式上符合要件,也極為謹慎准許管收,實務上幾乎僅在欠繳公法上金錢義務如稅款時才有可能裁准管收,這也是為了避免濫用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與民間債務不同,若涉及欠繳稅款或其他公法上負擔,則可能依法限制出境,例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稅收,納稅義務人欠繳本稅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申請限制其出境;另外,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與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亦規定,為實施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若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金額只要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且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也有權限制其不得出國。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8號判決亦指出,限制出境的目的、要件、決定機關各有不同,必須依據具體法律授權並符合法定程序,方能合法限制人民的出境自由,因此即使欠稅金額未達100萬元,只要符合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要件,仍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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