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追債扣車是否會構成強制罪?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亦不得不經合法程序直接取回抵押物,更遑論當鋪免留車交易本身即不屬法定動產抵押,當鋪因此無權以「追債」為由逕行扣車。一旦當鋪業者未經債務人同意或未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擅自在路上、停車場或債務人住所扣走債務人車輛,雖業者可能主張車輛價值作為債權擔保,但因無合法占有依據,行為上以強暴、脅迫或趁人不及抗拒方式取走動產,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當鋪追債扣車是否會構成強制罪,首先須釐清當鋪與債務人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及各自權利義務的界線。

 

依當鋪業法第11條規定,當鋪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許可證、負責人姓名、利率、利息計算方式及營業時間,且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依第20條,當鋪除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倉棧費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而當鋪的本質係以動產質當作為擔保交易,因此質當動產應交付當鋪保管,若業者採取所謂「免留車」方式,形式上看似質當,實質上更接近一般借款契約,則因無交付質物,動產擔保性質即被弱化,並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特別是在實務中不少免留車交易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甚至更高,已遠超法定上限,免留車質當行為是有構成重利罪。

 

至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以下規定雖賦予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出賣清償的權利,但該制度主要針對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並以銀行、金融機構等為主要適用對象,非當鋪業務範圍,而第17條、第18條更要求抵押權人於占有抵押物前須事先三日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約期限,未經通知逕行占有者,債務人於十日內仍得回贖,除非抵押物有敗壞或價值減損等特殊情形,才可立即出售。

 

換言之,即使在動產抵押權法律關係中,債權人亦不得不經合法程序直接取回抵押物,更遑論當鋪免留車交易本身即不屬法定動產抵押,當鋪因此無權以「追債」為由逕行扣車。一旦當鋪業者未經債務人同意或未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擅自在路上、停車場或債務人住所扣走債務人車輛,雖業者可能主張車輛價值作為債權擔保,但因無合法占有依據,行為上以強暴、脅迫或趁人不及抗拒方式取走動產,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該罪屬非告訴乃論罪。

 

縱債務人事後不追究,檢警仍得依職權偵辦,若取走後占為己有且價值超過債權額,或本就無債權存在,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25條強奪罪,情節嚴重者甚至涉第328條強盜罪,刑度極高。此外,若當鋪業者為扣車而擅入債務人住宅、車庫或公司廠房,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與債權存否無涉。

 

在實務上,法院對當鋪免留車扣車行為態度嚴格,無論債務是否清償,業者均不得自行「抓車」,應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擔保物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以維持程序正義與社會秩序,因此,若債務人遭當鋪非法扣車,刑事上可控告對方強制罪或重利罪,民事上可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要求歸還車輛並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業者違反當鋪業法以求行政處分,至於當鋪業者,為避免觸法,不應採免留車方式經營,亦不得以暴力或私力救濟取回抵押車輛,應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行使債權,否則即可能面臨刑事、民事與行政多重責任,甚至被吊銷營業許可。

-債務-債務犯罪-討債犯罪

(相關法條=當鋪業法第11條=當鋪業法第20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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