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暴力討債,法律有保障嗎?
問題摘要:
暴力討債無論手法多麼隱晦或標榜「正派經營」,只要涉及恐嚇、強制、毀損、侵入住宅、私行拘禁或槍砲刀械等不法行為,法律都有明確規範與嚴厲處罰,被害人應該優先確保自身安全,避免與對方發生正面衝突,同時利用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並在蒐證、報案與聲請保護措施等方面採取積極行動,以確保自身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免受侵害,並促使暴力討債行為受到應有的刑事追訴與法律制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暴力討債時,法律確實提供相當完整的保障機制以維護人民的自由、財產及人身安全,因為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債權債務關係應當透過合法程序解決,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足以構成犯罪的方式討債。刑法及特別刑事法律對於暴力討債涉及的各類型行為均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常見的態樣包括恐嚇罪、侵入住宅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罪、毀損罪及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的犯罪等。
為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任何人侵害,有些討債人常會標榜自己是「正派經營」,法律上法律針對這種行為祭出懲罰,名列在刑法上,用來維護社會治安。不能容任債權人非法性債務催討,因之,通常暴力討債涉及下列犯罪行為:
所謂恐嚇,是指行為人對特定他人預告未來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加以不利之處置,且該不利益必須是人力所能支配並可實現之行為,如揚言傷害、毆打、殺害或散布隱私資料等,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即屬之,依刑法第305條,犯恐嚇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討債,則係構成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刑法第150條),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參與者是否具有另犯他罪之犯意,復不論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否係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只要該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客觀上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且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其等行為將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即當構成刑法第 150 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80號)
登門拜訪債務人,滯留在債權人家中不走,原則上,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允許而進入就是擅自侵入,或合法進入屬於他人的空間,但卻不依照住戶、管理權人的指示離去,精神壓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問題,他人的空間包含「住宅」(有人居住中)、「建築物」(無人居住中)以及相連的土地。例如:生活起居的家屬於住宅、置放物品的倉庫屬於建築物。(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站崗、大字報、放鞭炮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直接對人行使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屬於強暴手段。就算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是強暴手段。脅迫是用對他人不利做為威脅,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意志的手段。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制拘禁」債務人籌錢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丟雞蛋、噴漆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持槍械刀棒凶器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等 ) 債權人叫討債人來討債是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為有成立共犯或教唆犯之可能),所以遇到這種事時要準備蒐證器材,最好在家中及門前偷裝針孔錄音、錄影,蒐證完通知警方前來依法處理。
若討債行為採取聚眾施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例如糾集多名人員到債務人住居、營業場所包圍、吵鬧,甚至動手破壞或推擠,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場助勢者亦須負責,其中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刑責更重,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務認為即便行為人未對特定對象施暴,只要客觀上造成公眾恐慌或不安,且主觀上可預見此結果發生,即足以成立該罪。
另若討債者登門拜訪債務人並未經同意擅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者雖合法進入但在被要求離去後仍滯留,亦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種行為無論其目的為何,只要違反他人對不動產之安寧支配權即構成犯罪。
至於站崗、大字報、放鞭炮等行為,雖表面上未必直接對人動手,但若藉此干擾債務人日常生活、製造噪音與壓力,使其不得不配合償債,即屬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制罪,強制罪的強暴不僅限於直接身體接觸,間接施以物理力量影響他人意志亦包含在內,而脅迫則是以不利後果威嚇對方,導致其心生畏懼而受制於行為人,兩者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討債者進一步以押人、軟禁等方式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例如帶往特定地點不准離開、拘禁在車內、房間,或強迫陪同籌錢,則涉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損行為亦常出現於暴力討債中,如丟雞蛋、潑漆、噴漆、砸毀物品,這些行為觸犯刑法第354條,對他人之物加以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且毀損公用物品或涉及特殊法規者刑責可能更重。
此外,若討債過程中攜帶槍械、刀械等危險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等規定,未經許可持有或攜帶,無論是否實際使用,皆屬重罪,處罰極嚴。
法律上對債權人聘請討債公司採取上述行為時,並不會因其並未親自到場而免責,因為這可能構成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若有指示、授意或明知而縱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實務亦指出,債權人委託他人以暴力手段討債,與實際實施討債者在刑事責任上無實質差異。
因此,面對暴力討債,法律保障被害人的途徑包括立即報警處理,請警方到場制止並製作筆錄,同時應積極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截圖、保存物證等,將不法過程忠實記錄,以利後續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也可向檢察機關陳報情況,促使檢警主動偵辦,因為依據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暴力討債屬於影響社會秩序與民生安全的重要案件,檢警會優先處理。若已遭受人身威脅或跟蹤騷擾,還可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若行為涉及家庭成員)聲請保護令,限制行為人接近、聯繫或跟蹤;並可視情況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行為人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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