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討債人威脅,應如何處理?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討債威脅,防止暴力發生與保護自身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不要貿然與對方單獨協商,應確保所有接觸都有中間人參與並留下證據,並在必要時立即啟動警方與司法程序,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同時在合法框架下正視並解決債務問題,這樣才能在化解威脅的同時徹底杜絕後患。債務人面對威脅時,切勿私下妥協或以暴制暴,而應立即報警並啟動司法程序,確保自身與家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同時也要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的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遇到被討債人威脅時,首先必須明確區分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正當手段與其採取不法行為的界線,欠債雖應償還,但債權人並無任何權利以違法方式向債務人施加壓力或侵害其人身、自由、財產等權益。

 

遇到被討債人威脅時,首要原則是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與家人、財產的安全,絕不可因恐懼而倉促做出不利決定,更不能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直接與對方單獨接觸或協商。債務雖然依法應該清償,但合法的討債必須透過法律途徑,例如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程序等,任何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非法手段逼迫債務人還款的行為,都已超出正當討債的範圍,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犯罪。

 

刑法第305條明確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討債人員的言語或行動足以使你感到害怕與不安,就有可能成立恐嚇罪,而不需要真的發生實際傷害。

 

若討債者以強暴或脅迫迫使你做出沒有義務的行為,例如簽署不公平的還款協議、交付財物或放棄權利,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若對方限制你的行動自由,例如強行帶走、困鎖在某處或監視行蹤,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在威脅過程中有毆打、推撞等肢體衝突造成受傷,則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甚至若破壞財物則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面對這些風險,務必要先確保自身安全,避免單獨赴約或與討債人直接會面,應選擇在公開、有人流的場所,並最好有第三方中立人士陪同,例如律師、公證人、社區調解委員或可信的家人朋友。這不僅可以防止討債過程失控,還能在必要時提供證人證詞。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若債權人或其委託的討債人對債務人表示如不還款即將對其本人、家屬或財產造成損害,已屬恐嚇罪的範疇。

 

不理性的討債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犯罪,包括以下幾種:若討債人員的言行是以恐嚇方式並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含意時,就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即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

 

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恐嚇罪的成立要件並不以被害人實際依照行為人的意願去做某事為必要,只要被害人實際上有感到恐懼與不安,即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使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尚未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屬恐嚇罪的保護範圍。換言之,恐嚇罪成立要件並不要求被害人必須因此而依行為人意願行事,只要實際感到害怕與不安即可成立。

 

債務人遇到債權人違法立即報警,並可隨身或在家準備好錄音錄影設備,若討債人員有以上違法言語或行為時,立即報警,並將全部過程錄音或錄影,當場蒐證以作為事後提告舉證之用。蒐證之後,除可對實際從事違法討債的人員提告,因債權仍屬原債權人,也可一併對原債權人也提出告訴。

 

除此之外,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例如逼迫債務人簽立不利契約、強行帶往特定地點談判等情形均屬之;若行為涉及刑法第302條所定之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且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將大幅加重。

 

再者,若在討債過程中以肢體攻擊、推打等方式導致債務人身體受傷,即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債務人之車輛、住家、門窗、家具等加以塗鴉、噴漆、丟擲物品或其他破壞行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債權人或討債人持有刀械、槍枝、棍棒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須經許可或禁止持有之物品,則可能觸犯該條例而另負刑責。面對上述各種不法威脅,債務人應採取積極的自我保護措施,包括隨身攜帶錄音筆、在住家或工作場所安裝錄音錄影設備,並在安全情況下盡可能完整蒐證,將討債過程的語言、行為全程記錄,以備報警時提供警方作為立案與偵查依據。

 

實務上,警方在接獲此類報案後,會依蒐證資料進行訪查、傳喚涉案人員到案說明,並可視情況依現行犯逮捕。債務人除可對實際施暴、恐嚇之人提出刑事告訴外,亦可針對債權人提出共犯或教唆犯之指控,因債務之存在並不當然免除債權人對於其委託人或下游行為人的違法責任,特別是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以暴力、脅迫方式催討債務時,債權人仍予以指使或縱容,依法同樣須負刑責。

 

與討債人溝通時,應保持冷靜並全程錄音或錄影,保留所有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作為日後必要時報警與提告的證據。若對方已出現明顯威脅或暴力傾向,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清楚描述情況、提供涉案人的特徵與所在位置,讓警方及時介入阻止危害。切勿輕信對方「私下解決」、「只談一次就好」等話術,因為這種場合往往缺乏安全保障,且對方可能暗中安排人員施暴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局面,反而讓自己陷入危險之中。

 

除報警處理,債務人還可考慮申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的通常或緊急保護令,禁止對方接近自己或家人、住家、工作地點等;若已遭受人身傷害,亦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急難救助及相關法律扶助。另一方面,應正視債務問題本身,若確有債務且有償還能力,應在安全環境下透過律師或合法的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溝通還款方式,例如分期付款、利息減免等,避免債務長期積累導致債權人採取極端行為。

 

但要注意,協商必須是在自己意願下且條件合理,任何在威脅、恐嚇或暴力之下簽立的協議,都可能因違反自由意志而無效。若債務超出自己短期內的償還能力,可尋求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壓力,並阻斷債權人非法追討的空間。

 

同時,債務人亦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財物修復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並視情況聲請假處分以禁止債權人或討債人接近或騷擾。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被害人如因本案而有生命、身體遭受侵害,得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急難救助與必要協助。若行為人持續接近或騷擾,債務人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法院核發通常或緊急保護令,禁止其接近住居、工作地點或其他特定場所,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債務-債務犯罪-討債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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