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倒債,什麼情況可以告詐欺?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在判斷是否提告前,先與律師討論案情,分析是否具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並評估刑事與民事程序的利弊得失,有時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對方財產,反而能更有效率地保障債權。總之,被倒債能否告對方詐欺,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在債務成立當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施用詐術使債權人陷於錯誤,單純欠錢不還或因經濟困難無力清償的情況,多屬民事問題,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而非動用刑事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倒債時能否告對方詐欺,必須依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加以判斷,而非單憑「對方欠錢不還」這一事實即能提起刑事告訴,因為在實務上,欠錢不還的情形大多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並不必然會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並規定未遂犯亦罰。

 

從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可知,詐欺罪成立須具備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害,且上述因果關係必須成立。如果在借款或投資邀約的當下,行為人就虛構不實原因,例如謊稱家人重病急需醫療費、聲稱資金用於有穩定報酬的投資計畫、偽造契約或憑證、捏造交易標的存在等,而實際上並無此事,或明知沒有任何清償能力與意願卻隱瞞並承諾償還,這會影響債權人對行為人清償能力與信用的判斷,使債權人在錯誤認識下交付金錢,便屬於施用詐術,可以構成詐欺取財罪。

 

此外,若行為人於借款之初即打算占為己有,例如一拿到錢就轉移財產、逃匿、變更聯絡方式以切斷追討途徑,或者資金用途與當初承諾完全不符且目的明顯是為不法利益,這些都可能作為詐欺罪成立的證據。然而,如果行為人於借款當時確實有返還的意思,也有合理的收入來源或償還計畫,只是事後因經濟情況惡化、事業失敗、投資失利或其他不可預料因素而導致無力清償,即使之後多次拖延、找藉口不還,仍然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詐欺,這類情形在實務上被稱為「假性詐欺案件」,檢察機關通常會認為欠款行為與施用詐術間無因果關係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實務上,證明「借錢當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難度極高,必須透過客觀證據佐證,例如借款前就有大量債務、信用不良紀錄、名下無資產卻對外營造有資力的假象、提供偽造或變造文件、資金取得後立即轉移或隱匿等,單憑事後不還款或拖延還款無法推定當初即有詐欺意圖,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借款當下刻意隱瞞或捏造重要事實,使債權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交付金錢。

 

對於投資型詐欺,如果行為人在募集資金時即明知該計畫在客觀上不可能營利,或設計龐氏騙局、以新投資人的資金支付舊投資人的報酬、虛構交易標的或收益來源,並以高報酬吸引投資,則可能成立詐欺罪;反之,若投資確實存在且行為人投入營運,只是營運不善導致虧損,通常仍屬民事糾紛。

 

法律實務中,為避免刑事與民事的混淆,法官與檢察官會著重檢視行為時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之間的關聯,必須證明行為人在取得財物之前即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並藉由詐術影響被害人意思,使其在錯誤認知下作出財產處分,這也是為何在被倒債的情形下,並非所有案件都能提告詐欺的原因。

 

對於被害人而言,如果懷疑對方涉及詐欺,應優先保存與蒐集證據,包括借款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簡訊、匯款憑證、契約文件、對方提供的財產或資金用途說明、承諾還款的書面或錄音等,並盡可能收集能顯示對方在借款前後即有隱匿資產、轉移財物、提供不實資訊的事實,因為刑事案件必須由檢察官證明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有詐術行為,若缺乏證據,案件極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而不起訴。反之,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提告,可透過刑事程序對行為人施加壓力,提高追回金錢的可能性。

 

在判斷是否提告前,先與律師討論案情,分析是否具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並評估刑事與民事程序的利弊得失,有時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對方財產,反而能更有效率地保障債權。總之,被倒債能否告對方詐欺,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在債務成立當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施用詐術使債權人陷於錯誤,單純欠錢不還或因經濟困難無力清償的情況,多屬民事問題,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而非動用刑事手段。

-債務-債務犯罪-欠錢不還-詐欺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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