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產躲債在法律上會怎麼樣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脫產雖是債務人常用的避債手法,但在法律上並非無懈可擊,反而可能引發嚴重的民事與刑事後果,債務人應審慎評估其法律風險,債權人則應靈活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在有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加快程序與提高勝訴及回收的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脫產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為逃避清償債務,透過各種表面合法、實質卻有害債權人利益的手段,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隱匿或減少,使債權人無法在強制執行中取得清償,這種行為雖然有時看起來只是民事上的財產處分,但在不同情況下可能同時引發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其法律效果相當嚴重。

 

常見的脫產方式包括以贈與、低價買賣、設定抵押、假債務清償等名義將不動產或動產移轉給親友、情感伴侶或人頭名義人,或者將現金提領後以現金形式持有、存放在第三人帳戶、購買貴金屬珠寶藝術品、甚至將資金投入不具名的海外帳戶或加密貨幣,目的都是讓債權人及法院查封困難,對債權人而言,脫產最直接的影響是即使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或公證書等執行名義,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仍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債權形同落空,因此我國法律設計多種救濟手段予以反制,。

 

首先在民事面向上,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也就是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如果債務人與受讓人事先約定假裝買賣、贈與,實際上只是將財產暫時轉移以避債,雙方都無真意,該契約自始無效,債權人可向法院主張該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依民法第242條,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以供執行;

 

其次,民法第244條與第245條設有債權人撤銷權,對於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例如贈與、免除債務等,只要有害債權,債權人即可請求撤銷;對於有償行為如買賣,則必須證明債務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行為有害債權且彼此間具備惡意,才得撤銷,此處「有害債權」不以全部不能清償為限,只要因該處分導致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即構成,撤銷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得據以排除該處分對自己不利的效力,直接對標的物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若債務人係在強制執行程序即將或已經開始後才處分財產,民事執行法亦有相關保全規範可供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登記以防脫產;在刑事面向上,脫產行為如涉及使地政機關、戶政機關等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罪的成立要件在於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明知雙方並無買賣真意卻持買賣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僅作形式審查並登載於不動產登記簿,該不實記載破壞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即可能成立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債務人是在已受強制執行或即將受執行之際,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棄、隱匿、處分財產,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此罪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債權,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損害特定債權的意圖,客觀上須有足以使債權不能實現的財產處分行為,

 

在實務上,檢察官與法院對於脫產案件會視證據程度決定是否起訴與判刑,因為多數脫產屬於隱密進行,舉證難度高,債權人在採取刑事途徑前應評估證據力,例如資金流向、交易契約、對話紀錄、證人證言等,方能增加勝算;針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在事前可透過債務人財產保全,例如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查封登記等,避免債務人先行處分財產,在事後若已發生脫產,則應依情況選擇民事撤銷訴訟、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或刑事告訴,並可輔以查封、拍賣等執行手段,以確保債權回收。

 

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脫產即便在短期內成功規避清償義務,法律仍提供追索機制讓債權人在一定時效內提起救濟,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並自該行為時起逾五年亦同,因此債權人應在知悉脫產事實後盡速行動,避免喪失權利。


 

-債務-債務犯罪-脫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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