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人對於整條街噴漆潑瀝青牙籤塞鑰孔黏膠有犯罪嗎?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討債集團以破壞物品、影響公共環境、施加心理壓迫等方式討債,不僅無助於合法債權回收,反而使行為人及其組織暴露於多重刑事風險之中,且在刑事實務上,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並行,甚至影響社會治安評價,應以合法手段取代非法討債,以避免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雙重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討債集團以噴漆、潑瀝青、以牙籤塞鑰匙孔再黏膠等方式向債務人或與債務人有關聯的人施加壓力的行為,首先必須明確指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涉及多項刑事責任,並且在多數情況下,不僅侵害了債務人或其親屬的權益,還會波及無辜第三人,例如鄰居或同棟住戶,這種「株連式討債」的行為方式在刑事司法上不會因為追討的是合法債權而獲得豁免。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討債集團針對特定人(即債務人或與債務人相關的人)在住家環境實施噴漆、堵鎖、潑瀝青等行為,目的在於讓對方感受壓迫、恐懼,迫使其還款,即符合以脅迫手段干預他人意思自由的要件。雖然該行為並非對債務人本人直接施加人身暴力,但在司法實務上,破壞住家門鎖、潑瀝青、噴漆警告字樣等,足以使一般人產生不安與恐懼感,即構成脅迫,且在行為目的上是為使他人履行並無即刻履行義務的債務,或要求非債務人出面處理,性質上均屬強制罪的範疇。

 

其次,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規定,毀棄或損壞他人之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住戶的鐵門、牆壁屬於住戶所有之物,牙籤加三秒膠堵住鑰匙孔屬於損壞使用機能,潑瀝青及噴漆亦屬於毀損外觀,均會被認定為毀損罪既遂,行為人即使事後清理、修復,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此外,如涉案成員達三人以上,且有組織性、持續性、分工性,即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該條例第3條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討債集團若本身即屬犯罪組織,成員共同參與討債行為,不論是直接破壞物品的實行犯,還是負責指揮、接應的共犯,均須依共犯理論及組織犯罪條例論處。

 

再者,若該行為造成多戶住戶日常生活受阻,甚至影響出入安全,檢警實務上亦可能評估是否觸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尤其是在潑灑瀝青等影響通行的情況下。

 

此外,若討債過程伴隨恐嚇性言詞或文字,例如噴漆標語寫有威脅還款的語句,或留紙條載明如不還款將有進一步行動等,可能另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即意圖使人心生畏懼而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安全。

 

須注意的是,即便債權本身合法,採取上述方式催討仍屬違法,因我國民法第148條第1項雖保障權利人行使權利,但同條第2項明定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討債人應透過訴訟、強制執行等合法程序請求清償,而不得藉助破壞、恐嚇或滋擾等非法手段。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著重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目的及客觀上行為態樣是否足以使一般人畏懼,並依刑法及相關特別法分別論罪科刑。

 

因此,討債人以集體方式在整條街噴漆、潑瀝青、堵鎖孔、貼威脅紙條,不論債權是否成立,均涉及刑事責任,且可能數罪併罰,包含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5條恐嚇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規範,情節重大者更可能加重刑責。

 

討債公司係受債權人委託向債務人索討債務,其如透過合法程序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即有容忍義務,惟其如採聚眾滋擾或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對債務人或其家屬施以身體、精神暴力,極可能構成刑法恐嚇、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債務人自可審慎蒐集討債公司之不法事證後向警方報案,以杜絕其不法侵害。至於被害人,除應立即報警處理、保全監視器影像、現場照片等證據外,亦可透過刑事告訴追究行為人責任,並於刑事程序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警方受理後,可依組織犯罪條例辦理偵辦,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涉嫌主謀或重要成員,以防範持續性侵害。

-債務-債務犯罪-討債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151條=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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