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可告背信嗎?
問題摘要:
背信罪的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將這些法律要件與民間借貸情形相比較,在一般借貸關係中,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借貸契約而成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並非受託為出借人處理財產事務,而是基於契約取得使用借款的權利並負有按期返還本金與利息的義務,因此一開始就不符合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要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刑法第342條所規定的背信罪,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違背信用」並不相同,背信罪並非單純因為承諾未履行或信用破產就會成立,而是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要件才能構成犯罪。依條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知,背信罪的首要前提是行為人須「受託為他人處理事務」,也就是說,雙方之間必須存在一種基於信賴關係而形成的「事務處理任務」,而該任務的內容必須涉及對委託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處理或管理,行為人若在執行此任務過程中違背其義務,並且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委託人利益,且因此造成委託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害,才會成立背信罪。換言之,這種犯罪型態主要針對受託人違反受託義務、侵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屬於「違背任務」類型的犯罪。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號判決即指出,背信罪為一般違背任務之犯罪,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時意圖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應另成立詐欺罪,而不能以背信罪論處。這表示,若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透過欺罔手段取得財物,應依詐欺罪評價,而非背信罪。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決則進一步說明,背信罪必須在違背任務行為中具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加以不法損害的意思,若本人利益受損是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欠缺犯罪意思要件,不成立背信罪。
由此可見,背信罪的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將這些法律要件與民間借貸情形相比較,在一般借貸關係中,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借貸契約而成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並非受託為出借人處理財產事務,而是基於契約取得使用借款的權利並負有按期返還本金與利息的義務,因此一開始就不符合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要件。
即使借款人後來未依約還款,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債務不履行,是民事責任範疇,並非背信罪的犯罪行為。至於詐欺罪的可能性,必須證明借款人在借款時即虛構借款事由或隱匿重要事實,足以影響出借人是否放貸的判斷,例如虛構資金用途、偽造收入證明或財產狀況等,並在取得借款時即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才能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若只是事後因財務困難、經營失敗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償還,即使違背了當初承諾,也不構成詐欺罪,而是民事契約糾紛。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債權人為了施加壓力催促還款,會選擇提出刑事告訴,企圖以刑事程序的威嚇力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但在法律上,若欠缺詐欺罪或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檢察官在偵查後通常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
因此,借錢不還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構成背信罪,僅在極少數情形下可能因具備特定詐術行為而成立詐欺罪,否則只能透過民事途徑救濟,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或進行強制執行。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出借人應在借款前審慎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信用狀況,必要時要求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或找尋保證人,以降低未來債務不履行的風險,畢竟民事訴訟的催逼力遠不如刑事處罰,一旦進入民事途徑追討欠款,仍存在耗時、費力且未必全額收回的風險,因此與其事後尋求刑事救濟,不如事前做好風險防範才是保護自身財產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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