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處理債務人脫產問題?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處理債務人脫產問題應採取刑事追訴與民事撤銷並行策略,並輔以財產保全與執行限制,形成多重壓力,方能有效防止財產流失並提高受償機會,債權人在採取行動前宜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行為類型與時效限制,擬定完整訴訟與執行方案,以免因程序瑕疵或舉證不足而喪失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為規避債務清償而進行財產脫產行為,實務上屢見不鮮,所謂脫產係指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追償或強制執行,將財產以贈與、賤賣、隱匿、轉移、設定負擔等方式,使其名下資產減少或喪失,致債權人無法受償,依其手段及時點不同,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多重責任。

 

首先,刑事部分,若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故意減損財產,依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若其脫產行為係透過偽裝交易,使地政或其他登記機關在職務上登載不實事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因此債權人一旦掌握債務人有脫產情事,應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契約、款項流向、登記資料及交易對價情況,並儘速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以刑事程序迫使債務人回復財產狀態或償債。

 

其次,民事救濟部分,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無償行為包括贈與、免除債務、無償設定負擔等,不以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之主觀惡意為要件,只要結果對債權人有害即得撤銷;第2項進一步規定,有償行為如債務人明知有害債權而相對人亦知情者,亦得撤銷,實務上例如債務人以遠低於市價將房屋賣給親友且對價未實際支付,此即屬有償且有害行為,可依此提起撤銷訴訟。

 

另民法第87條亦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若債務人與相對人通謀簽訂假買賣契約轉移資產,即屬無效,債權人可請求法院確認並依民法第242條代債務人請求返還。

 

撤銷訴訟須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包括證明債務人與相對人間之行為類型、對價情況、雙方主觀認知及該行為對債權的影響,勝訴後得使該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回復執行可能性。

 

再者,債權人可於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採取保全或限制措施,如有明確的證據,例如依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確保財產不被移轉或隱匿,若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拒不履行,或有逃亡、隱匿財產之虞,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管收或限制住居,甚至限制出境,以增加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壓力。

 

此外,債權人應善用財產調查途徑,包括查調地政、車輛、不動產、金融帳戶及營業登記資料,並可透過法院調取第三人資料以掌握債務人資產流向。對於脫產涉及多人串通的情形,除追究債務人責任外,對於共犯或幫助人亦應一併提告或起訴撤銷,防止債務人藉人頭持有規避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及受益人起一年內、行為後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故發現脫產行為應立即行動。

 

此外,若債務人於破產程序中有隱匿財產、虛列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或以其他不正方法損害債權人利益,可能觸犯破產罪,債權人亦得向檢察機關檢舉。

-債務-債務犯罪-脫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2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