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故意不還有可能被關嗎?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雖然原則上不會直接導致入獄,但債權人仍有多層次的法律武器可用,包括民事上的撤銷詐害債權之訴、假扣押、假處分及本案強制執行,程序上的限制住居與管收,以及刑事上的毀損債權罪、詐欺罪、背信罪等,若能在債務人惡意脫產、拒不履行義務時即時蒐證並採取行動,不僅可防止債務人逃避清償,還可在必要時透過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增加履行壓力,雖說「一皮天下無難事」在日常社會中似乎常見,但法律在保障債務人基本人權的同時,也提供了債權人可行的救濟管道與制裁機制,只要善用這些制度並配合完整的證據,欠錢故意不還並非絕對無法追討,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債務人確實有可能因觸犯刑法或違反強制執行規定而被關押,因此債權人應掌握法律程序與要件,選擇最適合的途徑依法維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欠錢故意不還是否會被關,必須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加以說明,原則上欠錢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國家基於保障人權與契約自由原則,並不會僅因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即剝奪債務人人身自由,法院亦不會充當債權人的「討債機構」,因此即令債務人確有拖欠情形,若無其他違法行為,多半難以進入刑事處罰程序,更不容易因此入獄,縱使有罪,刑度通常不高,實務上也不易實際關押。
然而,債權人並非全無手段,法律仍提供若干救濟方式,足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債務人清償或防止其脫產,首先,在民事領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有損害債權之行為,例如將財產低價賣出、贈與親友或移轉至關係企業,致使債權人難以受償,債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經法院判決撤銷該行為並回復原狀後,即可恢復對該財產的執行可能,此一制度是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的重要民事救濟手段,適用上須具備債權存在、債務人有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損害債權人之受償可能、債務人與受讓人有詐害意思、受讓人知悉詐害事實等要件,舉證上雖有一定難度,但若證據確鑿,法院通常會支持撤銷請求。
其次,在強制執行階段,若債務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清償,甚至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且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限制住居於一定地域,並得裁定「管收」債務人,所謂管收,係將債務人收容於特定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促使其履行義務,若債務人違反限制住居命令,法院得拘提到場,這是民事程序中少數可以對債務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制度,但必須具備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等要件,且屬例外適用,法院會嚴格審查以防濫用。
最後,在刑事層面,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依刑法第356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即「毀損債權罪」,立法目的在於制裁債務人惡意破壞債權人受償基礎的行為,與單純無力清償不同,必須證明債務人在強制執行迫近時,具有明確的損害債權人之故意,並實際進行毀損、處分、隱匿等行為,若要達到刑事定罪標準,檢察官必須具備充分直接或間接證據,例如交易契約、資金流向、證人證言等,因此在實務上舉證不易,但一旦成立,不僅債務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亦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凍結涉案財產,增加債權人受償機會。
此外,若債務人行為已構成詐欺、背信或侵占等其他刑事罪名,亦可依相關規定提告,惟必須符合各罪構成要件,例如詐欺罪須有欺罔手段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背信罪須有違背任務義務致生損害,侵占罪須有不法占有他人財物之意思,這些罪名並非單純欠債不還即可成立,故實務中雖可作為輔助策略,但難以作為主要討債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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