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構成詐欺嗎?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是否構成詐欺的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行為人在取得金錢時即有不法所有的主觀意圖並施用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單純的資金困難、推拖或拒絕還款,多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而刑事詐欺的門檻高、舉證困難,實務上不起訴比例極高,預防之道在於事前契約約定與證據保存,並在交易或借貸前做好風險評估,必要時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免事後求償困難又無法進入刑事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錢不還是否構成詐欺,必須先從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來檢視,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此條文,詐欺罪的成立須具備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主觀上須有意圖不法所有的犯意,亦即行為人自始就打算取得他人財物並據為己有,客觀上則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這種詐術必須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進而作出財產處分的行為,並因此造成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而且該詐術行為與財產損失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歷來判例對此有諸多說明,例如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即指出,詐欺罪成立須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若所用方法不能認為是詐術,或不足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19年上字第1699號判決則闡明,詐欺取財必須因詐術行為使被害人表意錯誤而交付財物,若財物取得並非源於被害人的交付決意,則不得認為是詐欺罪的完成,而24年上字第4515號判決則補充,詐術並不僅限於積極欺罔行為,利用他人錯誤而達成財產交付同樣可能構成詐欺,此外,25年非字第119號判決區分「財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指出詐得免除債務、取得債權等屬於財產上不法利益,雖未直接取得財物,仍在詐欺罪的涵蓋範圍內,因此,回到欠錢不還的情境。
若僅是債務人嗣後因經濟狀況惡化、資金調度失靈或其他事由無法清償,即使行為上表現為拖延、推諉,原則上仍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難以直接認定其在借款時即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因為詐欺罪要求詐術行為發生在財產交付之前或同時,如果無法證明在借錢當下,債務人已經決定不還,或明知自己完全無償還能力卻仍虛構事實借款,就無法滿足刑法上的構成要件,這也是實務上許多報案後檢察官以「屬民事糾紛」或「詐欺罪嫌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的原因。
然而,如果債務人在借款時捏造借款理由,例如謊稱家人生病急需用錢,事後查明家人健康無恙,或謊稱公司周轉需要但實際並無此公司存在,或者出具虛偽的財力證明讓出借人誤信其還款能力,這些情形就屬於典型的施用詐術,且與出借人陷於錯誤並交付金錢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便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因此,民眾在借錢時若希望保留日後主張詐欺的可能,應盡量在借據或契約中載明借款事由、用途,並要求對方切結財力狀況或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以便事後檢視是否有不實情事存在,甚至可在契約中載明借款是基於對方陳述或切結內容所為,若對方因此不願簽立,至少可懷疑其動機不單純。
另外,在網路交易或合夥投資等情境下,若能蒐集到對方一開始就沒有履行合約、出貨或營運的意圖,或明知事業必定虧損卻隱瞞風險,單純吸收資金的證據,亦可能構成詐欺,但若僅是事後無法履約或生意失敗,仍屬民事責任範疇;對於欠錢不還但無法舉證詐欺的情形,民事途徑包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等,均是可行的救濟方式,假扣押特別適合在債務人可能脫產時預先凍結其財產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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