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可以告詐欺嗎?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避免落入難以舉證對方施用詐術的困境,最佳策略是在借錢之前審慎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與誠信紀錄,並透過書面文件、擔保措施與法律手段確保自身權益,尤其在現今實務上,檢察機關對欠債不還構成詐欺的認定趨於嚴格,債權人若期待以刑事追訴作為主要收回款項的途徑,必須在借款當時即布下完整的證據網,否則事後的追償多半需回歸民事管道,欠錢不還並非當然就是詐欺,只有在符合法律上詐欺罪的特定要件且有具體證據支持時,才能成功以刑事途徑追究債務人的刑責,否則應理性選擇民事救濟方式,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減少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錢不還是否可以告詐欺,必須回到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來檢視,該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亦罰之。

 

由此可知,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包含四個要素:第一,行為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第二,施用詐術的行為;第三,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第四,被害人基於錯誤而為財產上的處分行為,而欠債不還的情形,往往是在金錢借貸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除非能證明在借款當時,債務人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透過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等詐術手段,誘使債權人誤信並交付金錢,否則一般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不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如46年台上字第260號明言,詐欺罪須有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行為,若僅憑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之事後態樣,不能推定其在債之關係成立時即具有詐欺意圖;又45年台上字第413號判例也指出,詐欺與背信之構成要件不同,若行為不符背信罪之「為他人處理事務」要件,自不能以背信罪論處,而必須檢視是否詐欺罪構成要件已備。

 

因此,當事人主觀的惡意必須發生在借款之初,且必須有外在可被證明的詐術行為,方有機會成立詐欺罪,實務上常見的可成立詐欺之情況如借款理由不實(例如謊稱家人重病需要醫療費用、虛構公司周轉需求而實際無此公司存在)、提供偽造的財力證明或擔保文件、假冒他人身份借款等,這些都是施用詐術的具體手段,足以使出借人陷於錯誤並基於錯誤交付金錢,若事後債務人拒不償還,便可據此提起刑事告訴。

 

反之,若債務人僅是在借款後經濟狀況惡化、收入中斷或資產損失導致無力清償,縱使遲延履行或拒絕還款,也多被檢察官認定為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欠缺詐欺罪的「施用詐術」與「行為時不法所有意圖」要件,而為不起訴處分,因此,欠錢不還能否告成詐欺,關鍵在於能否蒐集到借款當時債務人詐術的積極證據,若當事人僅憑自身感覺或事後推測對方「一開始就不打算還」,是很難說服檢察官起訴並獲法院認定成立詐欺罪的。

 

在借錢時,若欲保留日後提告詐欺的可能性,建議應簽立載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借款事由、利息約定等內容的借據或契約,並請對方提供財力證明或資產清單,必要時可請對方簽署切結書,聲明借款用途與財力狀況真實無誤,並同意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且保存好通訊紀錄、轉帳憑證及對方提出的各種文件,日後若發現其借款理由與事實不符,即可作為詐欺罪的證據,增加成功告訴的機會,否則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債務人惡意規避、封鎖聯絡方式、隱匿財產,仍多只能走民事途徑追償。

 

民事救濟方式包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讓法院以簡易程序發出支付命令,若債務人不異議即確定為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如債務人提出異議或情況複雜,則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同樣可聲請強制執行,並可視情況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債務人財產以確保將來執行利益,雖然此途徑比刑事訴訟程序耗時,且欠缺刑罰的威嚇效果,但仍是多數欠債糾紛的主要解決方法。

 

此外,實務上有一種情況被稱為「假性財產犯罪」,即行為表面上似涉刑事詐欺、背信,但實際上性質為民事債務不履行,檢察官認定屬民事糾紛而不予起訴,此亦是欠錢不還案件中常見的結局。

 

因此,避免落入難以舉證對方施用詐術的困境,最佳策略是在借錢之前審慎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與誠信紀錄,並透過書面文件、擔保措施與法律手段確保自身權益,尤其在現今實務上,檢察機關對欠債不還構成詐欺的認定趨於嚴格,債權人若期待以刑事追訴作為主要收回款項的途徑,必須在借款當時即布下完整的證據網,否則事後的追償多半需回歸民事管道,欠錢不還並非當然就是詐欺,只有在符合法律上詐欺罪的特定要件且有具體證據支持時,才能成功以刑事途徑追究債務人的刑責,否則應理性選擇民事救濟方式,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減少訴訟風險。

-債務-債務犯罪-欠錢不還-詐欺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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