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辦?
問題摘要:
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雖然一時無法獲償,但透過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債權憑證制度,仍能保存日後執行的基礎;同時法律也提供對人執行手段,以防止債務人惡意逃避責任。實務上,債權人除取得憑證外,還應積極追蹤債務人資產狀態,運用撤銷訴訟等其他救濟方法,並且定期換發憑證,懷抱希望等待債務人將來出現財產,方能實際滿足自身債權。這也正是執行制度在保障債權實現與保護債務人人格尊嚴之間取得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是債權人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並持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經執行法院調查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不動產、動產、存款或其他可供拍賣、扣押、移轉的財產,導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這時候便會涉及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適用。
依該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但經執行後所得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倘若債權人屆期未為報告,或雖有查報仍無財產,則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並交付債權人收執。此一債權憑證的效用在於保存債權人日後再行聲請執行的權利,若將來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憑此憑證即可再度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
因此,債務人現無財產時,並不代表債權永遠落空,而是進入一種暫時停滯、等待債務人出現財產的狀態。依強制執行法第28-3條進一步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法院依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時,原則上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若依第27條第1項計算的費用低於一千元者,則依實際計算額徵收;至於債權人持該憑證再行聲請執行,若屬第27條第2項情形則免徵執行費,惟若執行標的確有財產可供執行,仍須補徵差額。
換言之,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證雖然暫時無法拿到金錢,但能避免債權失效,並且將來再行執行時仍具備程序基礎。
就強制執行法的制度設計而言,主要以「對物執行」為原則,也就是針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拍賣、移轉或扣押,而不是直接拘束債務人的人身自由,以體現人格尊嚴的保障。然而,若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履行,則法律仍設計部分「對人執行」措施,以避免債務人規避債務,這些手段包括拘提、管收與限制住居。
拘提是指強制債務人到場應訊,剝奪其一定期間自由;若債務人仍拒不供擔保或履行,法院得裁定管收,即將債務人限制於管收所,剝奪其人身自由;限制住居則是要求債務人不得任意離開一定地域,除非經法院許可。這些手段雖然是對人身自由的侵害,但因應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惡意態度,仍然具有必要性,並且在程序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至於在債務人目前確實無財產的情形下,債權人能做的除取得債權憑證以保留債權外,實務上常見的方式還包括定期向法院或公務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例如透過法院調取其銀行存款、不動產登記、車籍資料、勞保投保紀錄等,以確認債務人是否因繼承、贈與、中獎或其他原因取得新財產。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間通常為五年,屆期若仍未發現財產,債權人可再聲請換發新的憑證,以延續執行權能。
換言之,債權人雖然短期內拿不到錢,但仍可藉由憑證保有對債務人的法律追索權,避免時效消滅。此外,若債務人將財產脫產,例如移轉給親友或假裝拋棄,債權人亦可考慮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民法第244條以下),以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讓該財產回復到可供執行的狀態。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債務人雖然現無財產,但生活中各種不確定因素,例如中樂透、意外繼承、贈與、投資獲利等,都可能使債務人將來具有財產能力,這時候債權憑證就能發揮作用。債權人所能做的,就是定期續領債權憑證,密切注意債務人財產動態,並且在必要時運用撤銷訴訟、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措施,以避免債務人再度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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