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遺產遭到查封拍賣,債務人繼承人可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買?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法關於債務人禁止應買的規定
法律規定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6項的規定:
債務人不得應買: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債務人本人是不可以參與購買的。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規定: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除了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應參照動產執行的相關規定。
這意味著,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債務人都不能作為買受人。
禁止應買的理由
買賣關係的性質:
法拍性質是一種買賣關係,拍賣的過程實際上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出售給其他買受人。理論上,債務人作為出賣人,不能同時作為買受人。
保護債權人利益:
如果債務人可以參與購買自己的財產,可能會引發重複拍賣的問題,即債權人在其債權未全額清償時,可能會出現再次拍賣債務人同一財產的情況,這將增加執行程式的複雜性和冗長性,不利於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債務人清償義務:
債務人若有能力購回自己的財產,應該直接清償債權人債務,而不是通過拍賣過程來購買財產。這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通過拍賣過程保留自己的財產,規避債務。
繼承人的情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指出:
繼承人是否受限制:儘管《強制執行法》第113條規定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應參照第70條第6項規定,但在繼承情況下,繼承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其資格是否受到限制需要進一步解釋。
裁定中指出:
繼承人可以購買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並不等同於直接參與拍賣的債務人。因此,繼承人有權購買被繼承人遺產中的財產,包括那些已經被查封的財產。這是因為繼承人作為繼承人的身份不等同于原債務人,因此對其購買財產的限制不再適用。
結論
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式中禁止應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執行程式的複雜化。然而,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購買被繼承人遺產中的財產不受此限制,這符合《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的需要。如果繼承人參與購買遺產中的財產,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處理好繼承和執行程式中的各種法律問題。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法關於債務人禁止應買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同法第113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所以不論動產、不動產的拍賣,債務人本人是不可以應買的。理由也很簡單,法拍性質也是一種買賣關係,出賣人是債務人、買受人是拍定人,理論上不存在出賣人、買受人是同一個人的可能(一個人無法成立契約),另外則是債務人若有錢買回,應該直接清償債權人就好。
以本案例而言,A死亡了,其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繼承,所以繼承人的身分也轉成債務人,這時,是否繼承人也會受這個法條的限制,而不能應買呢?
繼承人仍可應買被繼承人(債務人)遭查封之遺產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按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此一規定係基於通說認為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屬買賣之一種,並以債務人為出賣人,出賣人不得又為買受人之觀點;且債務人如有資力並求保有名下財產,應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非許其應買自己財產,否則,債權人就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時,將再聲請拍賣已為債務人固有之同一財產,致生冗長執行程序,殊非所宜,故予立法禁止。惟於限定繼承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之強制執行,因繼承人對於遺產,或抵押物所有人對於抵押物,均僅負物的有限責任,與一般負無限責任之債務人性質尚有不同,如允許繼承人或抵押物所有人應買以保有其財產,既不生前述立法考量之疑慮,對於債權人亦無不利,自無禁止之必要。」
因為在現行民法限定繼承的架構下,繼承人是在遺產範圍內、對債務人負清償責任,意即負物(遺產)的有限責任(限定繼承),與繼承事實發生前,債務人本身負無限責任的狀況不同。自應允許繼承人為了保有財產,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出錢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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