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扣押的房子可以再法拍嗎?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的作用在於先行凍結債務人資產,防止債權將來無法實現,但其僅屬保全性質,不能拍賣、不能變價,對抗力也不如具備執行名義的終局執行。當他人持有確定判決或債權憑證時,仍得優先啟動拍賣流程,不受假扣押限制。不過,法律亦給予假扣押債權人一定保障,在拍賣價金分配階段透過提存制度保留其潛在權利。因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應加速完成本案訴訟程序,盡快取得確定執行名義,否則一旦錯失時機,即便法院保留價金,也可能因訴訟敗訴或其他債權人超額優先受償而無法領回任何金額,徒留遺憾。

律師回答:

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主要目的是在債權人尚未取得對債務人的確定債權之前,先行防止債務人脫產、隱匿財產或轉移資產,使未來勝訴後的強制執行能夠順利進行。然而,假扣押的效力僅止於暫時查封財產,並不能進行拍賣或換價,只有在債權人後續取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公證書等,才能進一步聲請法院對該被假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

 

法院拍賣後,會先從拍賣所得價金中扣除強制執行相關費用及必要稅捐(如土地增值稅),接下來依照債權的優先順序進行分配,例如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俗稱「一胎銀行」)會先受償,其次才是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等,如價金有剩餘,其他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人才能依比例分配。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未獲清償的債權人則會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以保留權利,待未來債務人名下出現新財產時再聲請執行。

 

在實務上,一旦債務人未能按期償還一胎銀行的本金或利息,銀行便會依約啟動法拍程序。若一胎與二胎銀行均正常收息,但第三順位或其他無擔保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亦可聲請法院對該不動產發動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法院拍賣所得仍會先扣除執行費用與稅捐,再按債權順位清償,倘若拍賣價金仍有餘額,則會依照各債權人債權金額比例進行分配。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拍賣是一種終局執行程序,其效力高於假扣押的保全效力。因此,即便某債權人已對該不動產完成假扣押登記,但若其他債權人持有執行名義,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終局執行,並不受已存在的假扣押限制,法院會直接進入鑑價、拍賣等程序,而無須重複查封,原本的假扣押也會在拍定完成後除去。

 

其他債權人呢?

假扣押屬於「保全程序」,目的是保障債權未來可以實現,不能直接拍賣標的物;而以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為名義,屬於「終局執行」,可以進行到最後拍賣或移轉。當數個債權人依數個執行名義對同一個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制執行,學理上稱為「執行競合」。

 

執行競合有許多種情形,例如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彼此間又有何者先聲請的區別,相當複雜。本題屬於「先執行假扣押(金錢),後聲請終局執行(非金錢)」,由於假扣押執行與非金錢終局執行的內容互相衝突時,應除去假扣押標的物之執行處分。此時假扣押債權無從分配,僅能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之。

 

雖然假扣押的效力無法阻止其他債權人優先拍賣,假扣押債權人的利益也不是完全得不到保障。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而收取之金錢,或分配程序中應分配給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法院應將其提存;同法第33條進一步規定,在拍定完成後,法院會依照價金分配的順序將應屬於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提存。簡單來說,假扣押債權人雖未取得確定的強制執行名義,但法院拍賣標的物後,仍會先保留一筆與其聲請金額相當的價金,提存在法院帳戶中,待該債權人日後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時,再依聲請領回提存款項。

 

舉例說明,若某債權人先行對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並獲准,並在未來法院拍定該不動產,雖該債權人尚未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法院仍會依法律規定,將應屬於該債權人份額的價金保留在法院(提存),避免其他債權人將整體價金分配完畢,確保債權人於訴訟確定後仍有機會受償。當然,實際提存金額是否足夠,以及是否能最終領回,仍與該不動產之拍賣價格、其他債權人的優先順位、債權總額多寡有關,並非假扣押債權人必然可以全數受償。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競合-保全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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