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津貼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農民津貼在依條例規定開立專戶並檢具證明文件後,不得查封或強制執行,債務人即使存在其他民間債務或銀行貸款,也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應協助落實專戶管理及津貼專款專用,以符合法律與社會保障政策之要求。

律師回答:

農民津貼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牽涉到債務人財產保護與社會政策保障之平衡。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此外,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也不得為強制執行;同法進一步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準用前述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則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若認有失公平者,可不受前述限制,但仍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上述規定顯示,法律雖然原則上允許債務人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均可作為執行標的,但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益,明確排除某些財產或給付不得查封或扣押。農民津貼屬於社會福利性質的給付,依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範,雖未明文列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禁止執行的財產類型,但立法精神及社會保障政策仍強調保障老農生活基本權益,故若申領人依條例規定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入津貼,該專戶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具體而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之1規定,申領人可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津貼之用;依照此規定所存入的津貼,依法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此透過專戶領取的津貼可以避免因債務糾紛或法院執行程序而被扣押,確保老農基本生活維持。

 

實務上,若債務人未依規開立專戶,將津貼直接存入一般銀行帳戶,仍可能面臨債權人強制執行或銀行行使抵銷權的風險,這是因為一般帳戶存款屬於債務人可自由處分的財產,而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民事執行程序向法院申請查封或扣押。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列不可執行之財產,原則上須經法院認定其用途屬於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並以最低生活費標準為計算基準,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調整,確保債務人及其扶養義務人不致因債務糾紛陷入生活困頓。因此,在農民津貼領取上,專戶開立及證明文件提供的行政流程,不僅是保障津貼不受查封的前提,也是行政程序與司法保障相互配合的結果。

 

依實務操作,農民申領津貼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專戶,並將專戶資訊提供予津貼發放單位,主管機關經審核後將津貼匯入專戶;金融機構收到款項後,須確保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債務執行標的,並應發函通知申領人作為領取證明,以防未來債權人主張扣押或抵銷。此機制確保津貼發放及領取過程符合法定保障,兼顧債務人生活權益及社會保障政策目標。

 

此外,農民津貼性質上與勞工退休金、勞保年金或社會保險給付類似,均屬特定立法目的下的專用給付,立法者基於維護受益人基本生活及公共政策考量,明文禁止其被強制執行,與一般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有所區隔。

 

因此,農民申領津貼若遵循規定開立專戶並檢具證明文件,無論債務人是否存在民間債務或銀行貸款,該筆津貼不得遭債權人查封或強制執行。

 

綜上,農民津貼之查封與強制執行問題,可歸納為三個重點:第一,法律原則上債務人財產均可強制執行,但特定社會福利性給付除外;第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明確授權申領人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扣押、抵銷、讓與或供擔保;第三,實務操作需依照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程序辦理,確保津貼發放與領取符合法律保護目的。

 

換言之,只要農民依規辦理專戶領取,津貼即具備法律保護性,債權人無從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查封該筆津貼。基於社會政策及生活保障原則,行政及司法實務皆傾向維護津貼專用性,確保老農領取津貼以維持基本生活,避免因債務糾紛而陷入困境,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立法目的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保障精神。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禁止執行財產-金錢請求權-社會給付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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