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年金嗎?
問題摘要:
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請領之退休金或年金,退休勞工及其受益人可透過專戶或支票方式領取,避免資金遭扣押,保障其生活及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同時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權益,兼顧社會公益及公平原則。退休金、年金之權利為退休勞工專屬,依法不可作為債權人清償債務之標的,亦不得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債權人對此不得聲請查封或扣押,法院於執行程序中亦不得侵害該權利,唯債務人其他可執行財產仍可依法執行。債務人如為避免爭議,可事先開立專戶,並通知支付機構與銀行,確保退休金或年金入帳專戶後依法受保護,避免遭債權人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亦可選擇郵寄支票方式領取,以保障領取權利。勞保局及金融機構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及專戶設立,確保退休勞工及其受益人之退休金、年金專戶存款受到法律完整保護,債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得或執行該存款。退休勞工及其家屬亦可依條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不受民法上繼承拋棄之限制,且可選擇專戶或支票方式領取,專戶內存款依法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障受益人生活權益,確保社會保險制度實現其社會安全保障功能。
律師回答:
債權人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或年金,涉及債務人財產可執行性與社會保護之平衡,法律對於特定社會保險給付及退休金的執行設有明文保障。退休金與年金之請領權利具有專屬性及法律保護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退休勞工及其受益人應善用專戶或支票方式領取,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基準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準用同一基準,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若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實務上,許多退休勞工擔心因積欠民間債務或銀行貸款,日後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時遭債權人查封扣取,因此有些勞工要求勞保局以每月郵寄支票方式領取,或考慮開立專戶以保障資金不受扣押。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明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並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勞動基準法第58條亦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亦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退休勞工領取退休金及年金之專屬權利,避免過往發生年金或退休金存入一般帳戶後,遭銀行行使抵銷權或債權人強制執行而損害退休勞工權益。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前者設置的目的是遺屬為辦理死者後事的補貼;後者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領取的喪葬津貼,係以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為要件,故依該規定領取之喪葬津貼,並非遺產。又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
因此退休勞工領取年金及退休金的「權利」本身是專屬於該退休勞工的,但是過去經常發生年金、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之後,遭行庫行使抵銷權或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存款的情形,為了避免此種情形發生以至損害退休勞工之權利,而與年金、退休金請領權為一身專屬的立法目的有所違背,立法者後來增定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此,退休勞工可選擇由勞保局或事業單位以支票支付,或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或年金,以免遭扣押或強制執行。開立專戶流程可依勞動部規定,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如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帳號,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送至台灣銀行審核,審核後由台灣銀行將退休金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作業時間約五個營業日,撥付後銀行會發函通知勞工及開立專戶金融機構,以作為專戶證明文件。此外,退休勞工如擔心郵寄支票漏接,可優先選擇專戶存款方式,專戶內退休金或年金存款依法不得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自然免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之影響。
關於勞保死亡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分為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前者為辦理死者後事之補助,後者為照顧遺屬生活,兩者性質均非民法上遺產,而是所得替代,目的在於避免遺屬生活陷入困頓,並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分配,因此即使繼承人拋棄繼承,只要符合條件,仍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如帳戶有遭扣押可能,亦可申請以現金支票方式發給,或開立專戶收取給付,專戶內存款同樣不受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保障遺屬實際取得給付。
因此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的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只要符合勞保條例所規定之條件,仍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如果帳戶有遭扣押的可能性,而無法提供帳戶入帳,同樣地可以向經勞保局申請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或是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也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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