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資遣費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資遣費雖屬債務人財產,但法律並未設置專戶保護或明文禁止執行,故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及民事程序聲請查封或扣押,然而法院在執行時仍會依債務人生活需求及扶養義務作適度保留,確保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以兼顧債權人清償權益與債務人生活保障。債權人若未依程序操作或過度扣押,可能遭法院減額或停止執行,甚至因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保障規定,而使執行行為無效。

律師回答:

勞工資遣費是否得以查封或強制執行,涉及債務人財產可執行性、法律保障及社會公益的衡量。依一般原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各類財產權,只要具有金錢價值,皆可成為強制執行之對象,債權人可依取得的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拍賣變價以償債。

 

然而,法律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權利,維護善良風俗及社會公益,對某些財產有特別保護或禁止執行的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依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基準計算,並應考量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準用同一計算基準,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於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後,若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但仍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勞動基準法雖明定資遣費應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時,由雇主依工作年資及工資標準給付勞工,但未明文規定勞工領取之資遣費不得扣押或查封,因此在法律上,資遣費屬債務人之財產權利,債權人可依取得的債權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資遣費。

 

實務上,債務人若已領取資遣費存入銀行帳戶,則該存款即成為對銀行之債權,債權人可聲請扣押該存款以清償債務,但法院仍需斟酌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生活所需,避免扣押資遣費導致債務人生活困窘。若債務人尚未領取資遣費,債權人需待資遣費支付時,方能依一般金錢債權執行程序聲請查封,並於執行程序中考量債務人最低生活費及扶養義務,保障債務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權益。

 

與勞工退休金不同,退休金若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國民年金法規定存入專戶,專供年金給付使用,不得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資遣費則無此專戶保護,故在法律上可作為查封或扣押標的,但法院在執行時,仍需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斟酌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生活費,確保執行不致違反公平原則與社會公益。

 

執行法院在審酌資遣費查封或扣押時,會評估債務人總財產、生活費需求及扶養義務,必要時僅扣押部分資遣費,保留足夠生活費給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債權人在聲請扣押資遣費時,應提供債務人資遣費領取證明及相關財產資料,以利法院判斷可扣押金額及範圍,避免因扣押過度而侵害債務人基本生活權。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債權人須謹慎評估資遣費扣押金額,並依債務人家庭狀況及最低生活費標準,合理請求執行範圍。資遣費查封或強制執行實務上亦需考量雇主支付時效及支付方式,若資遣費直接支付現金或匯入銀行帳戶,債權人得依支付證明向法院申請扣押;若資遣費尚未支付,法院通常不會提前查封,需待資遣費領取時再執行。此外,債務人可於執行過程中主張生活費保留,法院將依債務人主張及財產狀況,裁量扣押比例,確保債務人及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權利獲得維護。

 

由此可見,勞工資遣費在法律上雖為債務人財產,原則上可查封及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時,會同時兼顧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生活保障,保留最低生活費,確保強制執行不違背社會公益與公平原則。債權人在實務操作中,須遵循法院規定,提出資遣費領取及財產證明,合理聲請扣押,避免因扣押過度而引發爭議或執行失敗,整體而言,資遣費查封或強制執行在法律上可行,但須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與社會公益,以達到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活保障之平衡。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禁止執行財產-金錢請求權-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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