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結合,透過必要生活費門檻、薪資三分之一扣押上限、扶養親屬比例調整及更生清算程序保護,形成多層次保障,債務人只要依法行使異議或聲請程序,便可有效減輕或避免薪資扣押對生活造成的重大影響。因此,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債務人應立即行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2條規定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條文,提出異議或聲請保全措施,提供完整扶養及生活必要費證明,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並評估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法律方式保住薪水,保障自身及家屬基本生活不受侵害,從而達到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維持財務自主與生活尊嚴的目的,確保扣薪行為合理、合法且不超過必要範圍。
律師回答:
現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薪水扣押的比例,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還是可以強制執行。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不是絕對不能變更,還是要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的薪水數額及需扶養家屬的人數,而決定扣押的比例。所以對於扣押比例有認為不服者,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聲明異議救濟。故債務人如果認為被扣三分之一,已經不足以維持生活最低需求的話,可聲明異議以救濟。
被強制執行扣薪,對許多債務人而言,是一件相當緊張的事,因為薪水牽涉到生活所需與家庭維持,然而法律對薪資扣押已有明確規範與保護措施。現行強制執行制度下,如果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法院得依據債務人提供的勞保投保資料,向其任職公司發函扣薪,將債務人薪水直接扣押以清償債務,但這並不表示債務人的全部薪資都會被扣光,法律對必要生活費與扶養義務均有保護規定。
債務人若認為扣薪比例過高或扣押影響自身及家屬生活,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法院發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異議事由存在時,雖無明文限制法院不得依職權撤銷或更正原處分,但仍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執行程序一旦終結,法院即無法再撤銷或更正扣薪命令,執行法院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債務人提出之異議,審酌撤銷或更正原處分的必要性。
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356號判例參照)。
扣薪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如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也不得被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1.2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述標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定其數額;法院如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可不受前三項限制,但仍應保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生活費。
簡言之,強制執行對薪資扣押設置兩道保護門檻,一為生活必要費計算,以最低生活費乘1.2倍作為債務人及扶養親屬的生活底線,二為薪資扣押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三分之一為所有債權人共用的最高扣押額度,債務人可保留至少三分之二薪資以維持生活。舉例來說,若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台中市,該市最低生活費以16576元計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勞健保費後,法院最多可扣薪11667元,剩餘薪資仍歸債務人使用;如有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需要扶養的父母,可依比例將扶養費用納入必要生活費額度,進一步減少可扣薪額。債務人若收到扣薪命令,應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供必要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資料、撫養關係證明等,以主張薪資扣押金額不應超過法定必要範圍。
更生或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在扣薪前即面臨債務壓力,也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第48條第2項規定,更生程序開始後,債權人不得繼續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第19條亦規定,債務人可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扣薪及其他強制執行程序,確保自身及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清算程序中,法院將債務人財產劃分為清算財團,第98條明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有財產及未來請求權納入清算財團,且專屬於債務人且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第132條規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除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第133條規定,債務人仍有薪資、執行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之金額,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惟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134條列舉債務人若有過去七年內依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免責、故意隱匿或毀損財產、捏造債務、短期投機性消費或隱瞞清算原因等行為,法院可為不免責裁定,但若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債務人在收到扣薪命令時,若已面臨生活與扶養壓力,應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並依規定提供扶養親屬資料、生活必要費及其他支出證明,讓法院重新計算可扣薪金額,必要時可委託律師提出正式書狀。若債務人薪資已被扣,聲明異議後,法院仍可能調整未來扣薪數額或停止扣薪,確保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生活費不受侵害。同時,債務人也可評估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法律手段保全財產及基本生活,並在程序開始時聲請保全處分,暫時停止扣薪及其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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