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要如何扣?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薪資的扣押是法律平衡債權人清償與債務人生存的產物。法律原則上允許薪資扣押,但限定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且必須預留生活所必需費用,依照各地最低生活費標準調整。法院可以依具體情況加以斟酌,認為失衡不公平時,可以突破比例限制,但仍應保留基本生活費。這套制度在確保債權人能逐步回收債權的同時,也避免債務人因為被全額扣薪而無以為生,維護債務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薪資要如何扣?在強制執行制度中,薪資扣押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因為薪資具有持續性、穩定性,對債權人來說,是最容易確保債權逐步獲得清償的管道。但薪資同時也是債務人維持生計最重要的來源,因此法律設計上必須在保障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需要之間取得平衡。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的強制執行,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也就是說,不只是當下已領取的薪水可以執行,未來連續發生的薪資給付也都可以列入強制執行範圍。這就是為什麼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後,會通知雇主每月定期從薪水中扣取特定比例交給債權人。然而,法律同時在第115-1條第2項設下限制,對於自然人勞務所得的薪資報酬債權,以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扣押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的三分之一。

 

換言之,薪水最多只能扣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要保留給債務人生活使用。再進一步,107年修正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又增加更具體的規範,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社會保險給付或第三人給付,若係維持生活所必需,也不得為執行。

 

尤其重要的是,新法要求保留生活所必需費用,並以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準,債務人若有共同生活親屬,則依扶養人數比例增加。例如居住在臺北市的債務人,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是20,379元,換算成生活所必需費用就是24,455元,如果債務人還需扶養1人,則必須保留至少37,236元。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時,必須先保留這些生活所需金額,剩下的才可以執行。若債務人認為扣押後餘額不足以維持自己與親屬生活,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扣押命令,保障最低生存需求。

 

實務上,法院發出薪資扣押命令後,會要求債務人任職單位(公司、學校或機關)依命令將部分薪水直接匯給債權人,法院之後通常會核發移轉命令,讓債權人與公司出納部門直接聯繫,按月領取扣得金額。不同單位內部作業程序不同,因此債權人往往需要耐心確認支付方式。

 

另一方面,若債務人名下財產清查不足,進入消債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法院也會依此表計算債務人及其家庭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再核定其每月可分配給債權人的金額。由於此表隨物價調整,每年會公告一次,因此債務人與債權人均需注意最新年度的數值,才能正確掌握執行結果。

 

整體而言,1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保障債務人生活與平衡債權人權益的功能,不僅使強制執行制度更具人性化,也讓消債程序的計算有明確依據,避免過往依個案酌定所造成的不確定性。透過法定標準化計算方式,法院能在不同地區依生活成本差異合理判定保留數額,既不讓債務人因扣押過多而無以為生,也不至於讓債權人長期無法獲得清償,這正是制度設計的平衡所在。此時勞工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生活必需費用(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14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是強制執行程序與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衡量債務人可供扣押、清償範圍的重要依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或依法應負扶養者,應保留最低限度的生活費用,避免因債務清償而使其生計陷於困境,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文規定,生活所必需數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基準。將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與相應換算後的必要生活費用清楚列舉,區分臺灣省及福建省兩區域,並細分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金門縣與連江縣等不同地區。

 

以114年公告數據為例,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20,379元,換算成生活所必需數額,未扶養他人時為24,455元,若債務人有扶養負擔,則依比例或人數逐步增加,例如扶養1人需37,236元,扶養2人需73,364元,扶養4人更高達122,274元。此計算方式的核心公式為:生活所必需數額=(最低生活費×1.2)+(最低生活費×1.2×扶養人數或比例)。

 

不同地區因生活成本差異,最低生活費基準不同,所需保留的生活費也隨之變動,例如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6,040元,未扶養他人時生活所必需費用為19,248元,若扶養1人則達38,496元,而連江縣最低生活費14,341元,未扶養他人僅需17,209元,扶養1人則為34,418元,相較之下,臺北市與高雄市的數額差距,正反映出台灣南北生活開銷之不同。

 

實務上,這份表格常運用於債務人薪資扣押案件,法院會參照此表計算債務人應保留的基本生活費後,將剩餘部分核定可供債權人扣押的比例與金額。這也避免過往法院一律依「薪資扣押三分之一」的作法,未能考量債務人家庭人口與實際生活所需,造成部分債務人生活陷於困境。修法後改採「最低生活費1.2倍」制度,兼顧債權清償效率與債務人生存尊嚴。

 

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名下資產不足,進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法院也會依據每年公布的生活所必需費用數額,計算債務人每月可分配給債權人的金額,並訂立更生計畫或清算方案。這樣的標準化計算方式避免過去法官自由裁量差異過大所造成的不公平,也讓債務人、債權人都能預期結果。另一方面,若債務人確實生活困難,即使已經被扣押薪資,也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重新審酌生活所必需費用,以保障基本人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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