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債務人為免薪水遭查封而謊稱債務人未任職或已離職或改以其他方式支付薪水以規避強制執行,若遭查獲有何責任?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為規避債務人薪資扣押而虛偽陳述、拒絕扣薪或以其他方式支付薪水,均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提起訴訟或請求強制執行,法院得命雇主履行扣薪義務、移轉薪資給債權人、限制雇主財產處分及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以保障債權人債權受償及債務人最低生活權益,並維持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正與效力,防止債務人生活因雇主不法規避而陷入困境,確保債權人權益獲得合理保障。

律師回答:

被強制執行扣薪在實務上常見,而為規避此程序,部分雇主可能採取不當手段,例如謊稱債務人未任職、已離職或改以其他方式支付薪水,以逃避執行法院對薪資之扣押。

 

然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在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若雇主故意隱匿債務人薪資、提供虛假訊息或拒絕依法扣薪,即屬於妨礙強制執行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依第1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在查扣第三人支付之金錢債權時,得命第三人將債權支付或移轉給債權人,如雇主拒絕或虛偽陳述,法院可依債權人聲請,直接對雇主實施強制執行,包括拍賣、扣押或限制其財產處分。

 

若雇主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供虛偽陳述,造成債權人未能及時取得債權,債權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對第三人聲明異議提出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雇主不當行為之效力及債務人薪資應繼續扣押的權利,債權人得在接到法院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將訴訟告知債務人,確保程序合法性與債權人利益。

 

同時,依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強制執行時,其效力及扣押範圍僅限於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且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需。雇主若以任何方式規避此比例限制,仍屬違法行為,法院得酌情命其改正,並保留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用。此三分之一比例並非絕對,執行法院可斟酌債務人薪水、扶養人數及生活必要費用,認有失公平時得不受限制,但仍須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者生活費。

 

若雇主規避扣薪,導致債務人生活困難或債權未受清償,債務人及債權人均可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法院糾正雇主行為,並可視情節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等。

 

實務上,法院一旦查明雇主虛報債務人任職狀況或薪資支付情形,命雇主履行扣薪義務,並追究其違法責任,必要時可公告或強制扣押其資產以確保債權人權利。

 

若雇主行為涉及隱匿薪資、偽造文件或變更支付方式,債務人及債權人得檢具薪資單、銀行匯款紀錄或其他證據,向法院提出證明,法院得依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通知雇主、債務人及債權人,確認薪資扣押數額及比例,必要時直接命雇主支付或移轉薪資給債權人,違者可處以罰金或強制拘留。

 

此外,依實務見解,雇主故意阻礙強制執行,不僅損害債權人利益,也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包括偽造文書罪、妨害債權人權利罪及業務上不法行為責任,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求償因雇主不當行為而增加的訴訟費用及利息損失。若雇主於扣薪過程中涉及跨公司支付、轉帳或代付行為,也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申報及配合法院指令,否則法院可逕行扣押其財產或限制銀行帳戶操作,確保債務人薪資按比例扣押後移轉給債權人。此外,若雇主阻礙扣薪,法院可命第三人直接支付債權人,且免徵執行費,避免債務人因雇主規避而遭受生活困難,並保障債權人債權受償。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收到雇主虛偽陳述或延遲支付訊息時,應立即向執行法院申請查證,並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訴訟,以確認雇主違法事實及維護債權人權利。

 

同時,債務人如發現雇主規避扣薪,亦可自行檢具證據,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扣薪比例調整至依法應扣金額,保障其最低生活費及扶養義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強制執行法規定,雇主若拒絕配合法院扣薪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必要時可提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告訴,以糾正雇主違法行為。雇主若持續違反扣薪義務,法院可命其支付違約金、限制財產處分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甚至可依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妨害公務或妨害債權人權利之責任。

 

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規避扣薪行為,多會綜合債務人薪資、扶養人數、債權人債權及雇主行為性質,確定扣薪比例、方式及責任追究範圍,並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債權人要求法院直接命雇主支付薪資或移轉給債權人,不受第三人聲明異議影響,確保債權受償及債務人最低生活標準。

 

若雇主在扣薪過程中提供虛偽資料或拒絕履行扣薪命令,債權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請求確認雇主違法並命其履行扣薪義務,同時可對雇主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因違法扣薪造成的利息損失、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害。

 

此外,債務人若因雇主規避扣薪而生活陷入困境,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開啟程序後,法院應停止債權人及第三人一切強制執行行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者基本生活費,並可同步聲請保全處分以防止雇主規避扣薪導致債務人生活受損。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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