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扣薪能扣多少?

09 Sep,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已從傳統的「固定三分之一」進步到「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其餘全數扣押」的制度。這不僅更具體化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保障,也提高債權實現的效率。債務人若擔心扣薪影響生活,應注意每年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數額,並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家戶人口、扶養狀況),以確保法院正確計算保留金額。對債權人而言,也應解這套制度,才能合理期待執行結果,不會誤以為所有薪資都能被扣押。制度的設計仍在兼顧公平與人性尊嚴的基礎上尋求平衡,債務人透過清償最終達到無債的狀態,才是法律制度的終極目的。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扣薪能扣多少,這個問題常常出現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爭議,也常引起社會關注。欠債還錢雖然是基本的法律與倫理原則,但法律制度必須在保障債權實現與維護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過去很多人因卡債、車貸、房貸或意外事故賠償而背負龐大債務,無力一次清償,最終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法院最常採取的方式就是「扣薪」或「扣社會給付」。

 

但扣多少才合理,涉及強制執行法、民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考量。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原則上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法院可以直接下命令將扣押部分移轉給債權人,讓債務人未來持續性的收入直接作為清償來源。但法律同時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以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傳統上法院多以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為標準,這部分也是最廣為人知的實務慣例。

 

換句話說,薪水的三分之二原則上應保留給債務人維持生活使用,三分之一才可作為扣押執行的範圍。但這樣的「一律三分之一」制度,在過去造成不少爭議,因為它沒有考量到債務人的實際生活條件與扶養家屬狀況。比如一位單身者與一位需要扶養年邁父母或多名子女的人,若都一律只保留三分之二薪資,顯然會對後者家庭的生活造成更嚴重的打擊。

 

立法者於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新增第3項與第4項,具體規範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應如何計算。依修法後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這代表不再是抽象的「生活所必需」由法院自行斟酌,而是有一個具體金額作為基準,且會因物價變動與公告數字而調整。例如某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萬3千元,那麼債務人與每位共同生活親屬應保留至少1萬5千6百元的生活費。如果債務人有配偶與兩個小孩,那麼應保留的金額就是1萬5千6百元乘以4人,等於6萬2千4百元,這部分不得被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即使債務人的薪資很高,法院也必須先扣除其與共同生活親屬所需的基本生活費,剩餘部分才能拿來清償債務。

 

這樣的設計是為兼顧家庭責任,避免因債務執行而使無辜的家屬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修法也改變原本「固定扣薪1/3」的模式。現在不是一律扣1/3,而是以「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保留基準,超過這個數額的部分就可以全部扣押給債權人。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是單身,薪資4萬元,最低生活費1.2倍約1萬5千6百元,那麼超過的2萬4千4百元部分全數可以被扣押,比例甚至遠高於三分之一。反之,如果債務人薪資只有3萬元,但要扶養配偶與兩個小孩,應保留金額達6萬2千4百元,超過其薪資,這代表法院實務上幾乎不會扣押,因為根本沒有餘額。這樣的制度使得扣薪執行更能反映債務人實際的生活狀況與家庭負擔。當然,這樣的修法也引起一些批評。

 

一方面,有人認為新制下單身高所得者會被過度剝奪,因為只保留最低生活費,其餘高額薪資全部被扣押,等於變相懲罰沒有扶養家屬的高薪族,甚至可能打擊債務人工作的意願。另一方面,債權人則認為這樣有助於加速清償,債務人無法再隱藏於「三分之一上限」的保護傘下,反而能更快達成無債一身輕的狀態。

 

實務上,法院仍有一定的裁量權,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可以突破「三分之一比例限制」,但仍應保留必要的生活費。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依個案特殊情況調整扣押比例,例如債務人收入極高且無扶養義務,法院可以裁量扣押更多;相反地,如果債務人收入微薄且有多名受扶養家屬,法院也可以減少扣押額度,甚至不予扣押,以免造成不公平。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瀏覽次數:3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