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扣薪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遭扣薪,應積極查詢執行狀況、保留必要支出證明、必要時與債權人協商或聲請法院調整扣押額度,以確保基本生活及扶養義務不受影響;債權人則應依法定比例及個案狀況執行,兼顧公平與效益,避免因扣押過度遭法院撤銷或調整。法院強制扣薪計算原則,已由過往三分之一扣押法,修正為依地方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加履行公法義務及扶養費,再比較薪資三分之一,取較低者為扣押額,使低薪者保留基本生活,高薪者扣押仍符比例,兼顧債務人生活與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若對扣薪不服,得依民事執行法提出異議,並聲請法院衡平處理,法院將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扶養義務及其他財產狀況,決定扣押範圍及金額,以保障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扣薪是許多民眾在遭遇債務追討時最為關心的議題,特別是當薪水成為債務清償直接來源時,若不了解相關規定,可能會導致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造成扶養親屬困難。法院強制扣薪,又稱法扣薪水,主要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經法院聲請後,法院透過公權力直接向債務人任職公司扣取其應領薪資,進而清償債務,另一類似作法為法扣存款,即法院向債務人有存款的銀行或郵局申請扣押存款,但扣押存款的效力僅限於當日,銀行查到帳戶有款項後即扣押,之後再存入的款項則不受影響。
強制扣薪的程序具有一定的邏輯,債務人初期若未按時還款,銀行通常先行以自家銀行帳戶內的存款抵銷債務,如仍未繳清,才會進行扣薪或向其他銀行申請扣款,因此債務人可透過查詢各銀行帳戶是否被凍結或抵銷,來判斷強制執行是否即將開始。若想知道自己是否遭到強制執行,最直接的方式是持證件親自至處理該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也可以透過銀行櫃台協助查詢,或試著提領帳戶餘額,若餘額足夠卻無法提領,極可能已遭法扣。
法院強制扣薪的計算方式依現行規定,需先保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1.2倍,再扣除履行法定義務所需的所得稅款、勞保費、健保費等,剩餘部分再與薪水的三分之一相比,取兩者中較低數額作為扣薪金額。
強制執行扣薪該怎麼辦?
法院強制扣薪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時,債權人透過法院程序,對債務人名下財產或薪資進行強制扣押,以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名下薪資、存款、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為強制執行,尤其當債務人在公司任職並領取薪資時,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薪資,並禁止公司支付薪資給債務人。過去,依107年5月前規定,強制執行法僅保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但未明確規定金額,實務上多以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保留三分之二為原則,然而此方式因債務人薪資高低不一,常造成低薪者扣押後生活困難,高薪者則保留薪資過多,債權人利益受損。
為解決此不公平現象,立法院於107年5月29日及108年5月10日先後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115條之1,明定以「最近一年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生活所必需金額,且扣押不得超過薪資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並可依個案狀況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衡平處理。
增訂第122條第4、5項亦明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生活費,準用同一基準,並考量其他財產,以免重複保留生活所必需而損及債權人利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亦增訂,扣押薪資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如依個案情況顯失公平,法院可不受比例限制,以兼顧債務人基本生存與債權人權益。
法院強制扣薪主要分為扣薪水及扣存款兩種,薪水屬繼續性債權,債務人仍在同公司工作,每月均可扣薪,存款則為一次性扣押,僅當天有效,若債務人再存入,不會再次扣押。債務人可透過查詢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聯繫存款銀行、試提金融卡餘額等方式,了解是否被法扣。
債務人若對法扣有疑慮,應及早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或申請分期執行、變更扣押金額,避免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扣薪同時,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15條之1規定提出異議,並聲請減免或調整扣押金額,尤其對低收入家庭或需扶養親屬者,更應提供證明生活必要支出,以保障基本生存權。
債權人於執行時亦應注意,過度扣押債務人薪資,可能因侵害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遭法院撤銷或調整扣押金額,因此執行策略需兼顧法律規定及個案公平,靈活運用法定比例與生活費標準。
此外,債務人若收到法院扣薪通知,應立即確認執行名義來源,了解債務金額及扣押比例,必要時可主張生活所需費用、扶養費、其他債務或財產狀況,向法院聲請減免或分期執行。債務人亦可透過金融機構查詢帳戶是否遭扣押、存款是否凍結,以掌握扣薪狀況並即時因應,避免生活資金短缺。
債權人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程序,每月持執行名義請求扣薪,並得對債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可執行財產為強制執行,但須遵循法定比例及最低生活費標準,確保執行合法、有效且合理。強制扣薪制度既保障債權人權益,又兼顧債務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債務人、債權人均應熟知相關規定,適時採取合法措施應對強制執行扣薪事宜,保障自身權益並遵循法律程序,確保執行過程公平合理,不致損及債務人基本生活或債權人利益。
例如單身債務人居住在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為15,472元,其1.2倍為18,566元,若薪水60,000元,履行公法義務費用約5,000元,扣押金額為60,000-18,566-5,000=36,434元,但因不得超過薪水的三分之一,即20,000元;若薪水30,000元,扣押金額為30,000-18,566-5,000=6,434元;若薪水20,000元,扣薪金額則為零,不予扣押。而若債務人為已婚雙薪家庭,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費用共計37,132元,履行法定義務費用5,000元,薪水70,000元時,扣押金額為70,000-37,132-5,000=27,868元,但不得超過薪水三分之一23,333元;薪水60,000元時,扣押金額17,868元;若薪水低於40,000元,扣薪金額為零。
法院強制執行法扣薪規定過去曾有爭議,以三分之一扣薪制及年終、考績獎金扣除比例過高,使低薪族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造成社會問題。2018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後,明確規定扣薪需保留債務人及扶養親屬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以保障低薪族生活,但部分銀行利用修法後,僅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給債務人,實際上可扣薪數額反而增加。2019年再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明確規定扣薪上限為薪資三分之一,同時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以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最低生活費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作為各地區債務人及扶養親屬生活保障基準。
債務人若收到公司通知已遭法院扣薪,可能是因法院文書送達以戶籍地或住所地為主,若搬遷戶籍未更新,銀行亦未收到通知,導致債務人未及時知情,因此確保戶籍地址有人居住或遷至現居地,以免錯過重要公文。若債務人欲解除強制扣款,可提出強制扣薪異議,聲明異議須確認是否欠款、債務金額是否正確,以及扣薪後生活是否受影響,扣押金額不可超過薪水三分之一,且必須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法院執行命令通常附有聲明異議勾選單,民眾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的範例。聲明異議可暫時保住薪水,但不代表免除債務,若收入增加或扶養人數減少,債權銀行仍可重新申請扣薪。釜底抽薪解決方法仍以債務協商為主,包括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或清算,透過與銀行協議降低月付金、免除部分利息,統一償還債務,最終完成清償後,債務人可恢復與銀行正常往來。
強制執行扣薪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利益,同時兼顧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權益,只要掌握法扣計算原則、查詢方法及異議程序,並及早與銀行協商,便能有效管理債務,避免薪資過度被扣影響生活,確保最低生活費及扶養義務得以維持,同時遵循法院程序,合理合法地處理強制執行扣薪問題,避免生活與工作陷入困境,並在法律框架內達到債務清償與生活保障的平衡。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涉及債務人薪資被扣押的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主要可從法定依據、扣薪比例、最低生活費保障、通知程序、異議方式與實務救濟等角度理解。依過去法院實務慣例,對債務人薪資扣押多以三分之一為上限,即債務人每月可保留三分之二的薪資,而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部分,實務上最高可被扣四分之三;然而對於薪資偏低族群,諸如月薪約二二K至二三K者,若僅保留三分之二薪水,生活費不足以支應本人及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甚至有債務人因此選擇離職或從事無勞健保的工作,導致債務人躲避債務而成為邊緣人,反而衍生社會問題。
針對此一情形,2018年5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應至少保留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以確保低薪族不致因扣薪造成生活困難,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然而,修法後部分銀行利用新規定向法院申請扣薪,僅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給債務人,其餘全部扣除,使得原本可保留薪資三分之二的債務人,尤其是單身或無需扶養家人的債務人,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大幅減少,形同變相懲罰。2019年5月再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將扣薪上限明確規定為薪資所得的三分之一,並同時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給債務人,以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
所謂最低生活費,係指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每年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法院強制扣薪命令的送達,通常依戶籍地及住所地或通訊地為主,如債務人未遷戶籍或未告知銀行新地址,法院文書可能未直接送達債務人本人,而由公司收到扣薪命令後才實施扣款,導致債務人不知情。為避免漏接重要公文,債務人保持戶籍地址有人居住或遷至現居地,以保障自身權益。債務人如欲解除強制扣薪,可依規定提出強制扣薪異議,原則上法院扣薪以單身且無扶養親屬為基準,如債務人有異議,可聲明異議。
收到扣薪公文後,債務人應先確認三個重點:一、欠款是否屬實;二、債務總額是否正確,已償還部分應扣除;三、扣薪後是否仍可維持生活,即扣除依法應繳稅款、勞健保費及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生活費後,剩餘薪資才可供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薪資三分之一。法院現行扣押執行命令附有聲明異議勾選單,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利用該程序聲明異議,司法院網站亦提供聲明異議狀範例供參考。雖提出異議可暫時保留薪資,但不等於免除債務,若債務人收入增加或扶養人數減少,債權銀行仍可撤銷原執行命令重新申請扣薪。根本解決債務問題之道仍在於與銀行協商,透過債務協商、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達成減免利息、降低月付金及統一繳款的協議,待債務清償完畢後,可恢復正常與銀行往來。
法院扣薪規定亦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與債權人清償權益的平衡,依現行規定,債務人薪資扣押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應保留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費1.2倍,而最低生活費標準由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文書送達以戶籍及住所地為準,債務人可提出強制扣薪異議以維護權益,並應及早針對債務進行協商或法定程序處理,以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及債務問題惡化。強制執行扣薪程序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涉及扣薪上限、最低生活費保留、文書送達及聲明異議等多面向規範,並在實務上形成與債務人生活保障相關的多重考量,債務人若確有異議,應積極行使聲明異議權,並結合債務協商或法律程序以解決債務問題,維護自身薪資及生活權益。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規定之演變,從過去三分之一扣薪比例、低薪族生活困境,到修正後最低生活費1.2倍保障及上限三分之一扣薪,反映立法及實務對債務人生活保護的重視,同時也要求債務人妥善管理戶籍及通訊地址,以確保扣薪命令及異議程序順利進行,並避免不肖人士藉文書送達漏洞侵害財產權益,最終仍需以債務協商、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為根本解決之道,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利益、保障薪資及生活基本權,確保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能兼顧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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