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應充分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及薪資來源,依法聲請扣押薪資或其他財產,結合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按比例扣押薪資,保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費用,確保債權人最大利益,同時避免債務人因扣押過度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將依個案情況衡平裁量,必要時調整扣押比例,以達到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基本生活兼顧之目的,債權人應定期追蹤債務人薪資變動及財產狀況,適時向法院申請調整扣押金額或範圍,確保執行程序有效持續,並隨時依據法律修正或實務判決更新強制執行策略,以維護債權最大保障與程序合法性。
律師回答: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金錢債權,通常是基於借貸契約或其他債權關係成立,債務人應依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得透過司法途徑維護權利,先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法院認可的強制執行憑證,進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動產、股票或其他財產權利。
倘債務人於公司任職並有薪資收入時,債權人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向公司領取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法院得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薪資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公司向債務人清償該薪資,強制執行的目標在於保障債權人債權之實現,但同時立法者亦考量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需求,於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社會救助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應保留給債務人而不得為強制執行,然而在107年5月前,該條文對「生活所必需」金額並無明確規定。
實務上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長期以來多採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保留三分之二給債務人作生活所需,惟因債務人薪資高低差異大,低薪者保留三分之二可能仍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高薪者則保留三分之二遠高於實際所需,易生不公平,為改善此一現象,立法院於107年5月29日及108年5月10日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第115條之1,增訂明確計算標準,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但扣押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若依個案情況認有失公平,法院得不受此比例限制,以衡平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此外,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亦準用同一計算基準,並應考量債務人及其親屬其他財產避免重複保留而損及債權實現,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亦明定,扣押薪資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但若考量債務人與債權人之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法院認有失公平者,亦得不受此限制。
整體修法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同時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權利,並兼顧個案公平性,債權人於執行前須審慎評估債務人經濟狀況及債權範圍,合理運用扣押、收取及移轉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回收效率,同時避免過度剝奪債務人生活所需。
實務上法院對薪資扣押多採分段計算,先確定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費,再依債務金額及扣押比例計算可扣押薪資額度,扣押後發收取命令授權債權人收取,並得發移轉命令將扣押金額支付債權人,若同時存在多債權人,可發支付轉給命令,由法院依比例分配扣押金額,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執行中債務人對扣押或分配有異議時,可向法院提出聲明或抗告,法院應審酌債務人及債權人情況作出衡平處理,強制執行程序亦適用非訟事件法規定,法院形式審查扣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確保債務人收到扣押通知、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讓債務人知悉其財產遭執行狀況,倘債務人之薪資有部分已扣押或其他財產遭查封,法院應合併考量,避免超額扣押,債務人如具特殊生活需求或負擔扶養義務過重,可提出證明,法院可酌情減少扣押數額,整個強制執行程序從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扣押、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及移轉命令,至最終支付債權人,形成完整法律救濟鏈。
債權人須注意各項程序期限及法定格式,確保強制執行效力,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5之1規定,向債務人及第三人發送通知,確保扣押及支付程序合法性,同時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應結合財產查調、薪資扣押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措施,合理分配資源,避免因程序不當或比例設定失衡而導致債權受損,強制執行法修法後,債權人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有更明確操作依據及計算標準,使債權人得以有效討債,同時兼顧債務人及其親屬基本生活需求,確保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平衡,並提升司法公正及程序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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