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沒錢還,債務人「薪資」,可以扣押嗎?
問題摘要:
債務人的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以及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均屬不得強制執行的財產,法院在執行扣押時必須予以排除,而債務人其他財產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等,則可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扣押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應保留生活費,離職後原扣薪命令失效,需重新聲請,債務人對扣薪命令有異議可於規定期間提出,以保障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生活平衡之法律目的。強制扣押的程序設計不僅保障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也兼顧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綜合考量債務人財產、薪資收入、家庭扶養責任及生活必要費用,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確定扣押範圍與金額。此外,對於債務人薪資扣押的具體操作,法院會先以扣押命令查封薪水,再依收取命令將扣押金額劃撥至債權人,必要時透過移轉命令將債務人薪資債權直接轉給債權人,而在債權人多於一人的情況下,則透過支付轉給命令,由法院負責將扣押金額按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確保程序透明與公平,避免債務人薪資被過度扣押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法院在執行扣薪或扣押存款時,亦會依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需,參照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及扶養義務比例,留足基本生活費用,並依債務人薪資水平、家庭成員數量及其他財產狀況,調整扣押金額,保護債務人及家庭免於陷入貧困。
律師回答:
債務人欠債未還時,債權人得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以保障債權受償的權益,通常稱為強制扣薪、法扣薪資或查封薪水。
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扣薪或扣押存款,是債權人保障債權受償的重要法律手段,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實施,其核心在於平衡債權人受償權益與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除可能直接扣押債務人薪水外,也可能向債務人的銀行或郵局發出扣押存款的通知,以便將債務人的銀行帳戶中可供執行的資金凍結,這種扣押存款的效力通常僅限於通知當天,即銀行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當日帳戶中的款項可供扣押,但隔日之後,超過扣押金額的餘額仍可由債務人自由動用,亦即銀行只能凍結法院通知所指明的金額,餘額不受影響,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完全失去日常生活所需資金。
同時,債權人必須先取得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通常稱為「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本票裁定或其他法院認可的債權文書,才能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薪水或存款進行扣押,扣押行為將持續進行,直到債權完全清償為止。其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15-1條及第122條,規範債權人如何透過法院程序扣押債務人的薪資,以及債務人生活所需應保留的部分。
然而,強制扣押的範圍並非無限,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至第122條規定,債務人薪資或其他財產的扣押須遵守一定比例及生活保障限制。扣押薪水的程序可分為四個主要階段:首先,法院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應領薪資或提領存款,並禁止第三人對債務人進行支付,這相當於對薪資或存款進行查封;其次,法院可依債權人聲請,發出收取命令,授權債權人直接收取已扣押的金錢;再次,法院可發出移轉命令,將扣押的薪資債權轉給債權人,使債務人任職公司直接支付薪資給債權人;最後,若債權人不止一人,法院可發出支付轉給命令,命第三債務人先向法院支付扣押金額,再由法院按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
首先,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通常為任職公司或金融機構)之金錢債權,法院得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若債務金額因附條件、期限或其他事由而難以直接扣押,法院得依債務人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扣押後,法院得依命令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債務人喪失該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移轉命令即失效,債權人可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依第115-1條規定,扣押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涵蓋自然人因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以及為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給付,法院可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比例不公平者,得不受三分之一限制,但仍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第122條亦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必要生活支出,及其對第三人之債權如用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者,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需數額,通常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對於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則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財產及其他情事酌留適當金額。扣薪程序分為數個階段:
第一,扣押命令階段,法院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薪資並禁止第三人支付;第二,收取命令階段,法院授予債權人直接收取扣押薪資的權利;第三,移轉命令階段,法院將扣押的薪資債權移轉予債權人,由債務人所在公司將薪資支付給債權人;第四,支付轉給命令階段,法院命第三人將扣押薪資先支付給法院,再由法院依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
107年6月14日前,法院對債務人薪資扣押未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多採每月薪水三分之一;107年6月15日起,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規定應保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以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並按扶養比例計算;108年5月31日起,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修正,每期薪資不得扣押超過三分之一,法院仍可斟酌債務人財務及生活狀況酌予調整。債務人離職或變更工作後,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將失效,債權人若欲在新任職公司繼續扣薪,需向法院重新聲請扣押及移轉命令。
實務中,債務人若對扣薪命令或執行額有異議,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提出異議,並應於收到執行命令十日內聲明異議,否則扣薪命令仍具效力。強制扣薪通常與其他強制執行措施併用,如扣押存款、拍賣動產或設定抵押權等,債務人財產一旦被法院查封,其收支狀況應透明,以便債權人依法取得清償。法院執行扣薪時,亦須兼顧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保障,不得扣押債務人依法取得之社會保險給付、退休金及其他生活所需,確保扣薪後債務人仍有基本生活費用。
扣押薪資的法律效力,通常自法院發出扣押命令起生效,銀行或公司於收到命令後即不得支付債務人該部分薪資,若債務人另有薪資或繼續性給付,其未扣押部分仍可自由支配。對於債權人而言,扣薪是確保債務人履行金錢債務的重要手段,且程序由法院監督,具有公權力強制性,但債務人亦享有生活費保障與異議權利。
法院在扣薪執行上,亦會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債務人財產、扶養義務及公平原則,必要時可不受比例限制,但仍須酌留最低生活費,確保扣薪行為符合法律公義與比例原則。在實務運作中,債務人薪資扣押程序,涉及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等多重程序,法院可依債權人聲請逐步核發,並監督執行,以保障債權人債權受償,避免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財產。債務人若於扣押後離職或更換雇主,原扣薪命令自動失效,債權人需重新取得法院核發之扣押及移轉命令,方能對新任職公司執行扣薪。
扣薪範圍計算上,法院會取對債務人較有利之方案,以三分之一原則或最低生活費1.2倍原則,並按扶養義務調整,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亦須酌留,確保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不受侵害。債權人聲請扣薪後,法院可發函債務人所在公司及銀行,禁止債務人自行收取或第三人向債務人支付,若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存款,法院亦可同步扣押,以確保債權完整受償。
扣薪程序中,債務人可依第119條提出異議,主張債務已清償或扣薪比例不當,法院將審查異議,若認屬實,得停止或調整扣薪額度。此制度在實務上運作多年,不僅提供債權人有效的追索途徑,也平衡債務人的生存權與債權人受償權益,並透過法律明文規範扣押比例與生活費保障,形成一套完整、可操作的強制執行制度,使債權人能依法追討債務,而債務人及其家屬仍能保有必要的生活資源,以維持基本生活與社會安定。
強制扣押薪資與存款的法律程序不僅要求債權人取得合法執行名義,法院依法發出扣押、收取、移轉及支付轉給命令,並依債務人實際生活需求保留最低生活費,以維持公平、合理及可行的強制執行機制,並透過法定程序監督執行行為,確保債務人薪資扣押不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同時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使債權人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生存權益達到平衡,整體制度兼具效率與人道考量,並反映法律對強制執行行為之規範與社會公平理念,形成現行實務操作與法理依據完整結合的扣薪與扣押存款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同時維持債務人家庭生存,兼顧社會安定與個人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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